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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惩“恶”也要扬“善”求“美”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构建刑事特别程序,对特殊群体予以特别的程序安排。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构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要求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都给予了未成年人特殊的优待;针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确立了强制医疗程序,除了防卫社会的目的外,该程序更多体现的是对于该类特殊群体的人道关怀。


  

  三、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完美法治的“真、善、美”


  

  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行动准则。立法上的构建为我们提供了一幅美好图景,而行动则是将理想转化为现实的具体路径。具体来讲,公检法应当以“真”为基础,以“善”为本质,以“美”为目标,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法治。


  

  以“真”为基础,就是要求公检法各机关担负起法律所赋予的各项基本职能。就侦查机关而言,侦破犯罪始终是其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对此,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适用强制措施,采取侦查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构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侦查机关应当担负起相应的法律职责,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就检察机关而言,首要的是要履行好法律所赋予的公诉职能,特别是要履行好出庭的职责,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重构的简易程序以及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而且,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构建的刑事特别程序,检察机关也必须履行好法律所赋予的提出申请以及出庭的职责。


  

  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审判工作是其承担的基本职能,求“真”无疑是其承担的一项最为基本的使命。对此,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地履行好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落实庭审的精细化要求,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要进行调查、辩论。司法机关还要履行好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当事人申诉的案件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对于简易程序以及新法所构建的财产没收程序以及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则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审判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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