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强化对辩护权的保障。辩护权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侦查权的一种重要武器,也是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此次修法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赋予了辩护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的权利等,还构建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强调了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
其三,加强对强制措施适用的规制。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适用状况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机制,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逮捕的正确适用奠定了基础;针对监视居住,除了明确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外,还严格限制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强调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其四,构建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与制裁机制。对侦查权的控制是刑事诉讼立法永恒不变的主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赋予了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对侦查权的制约,如前述强化辩护权的各项举措。除此之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对特定的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机制,为基本权利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上的有效途径。更为重要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强化了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制裁,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和程序。
其五,强化对死刑的程序控制。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刑法修正案(八)》已经作出了限制死刑的努力。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也收回了死刑复核权。这都表现出了“少杀”、“慎杀”的努力。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打破了以往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色彩,强化了辩护方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参与,加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从而使得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更加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