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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惩“恶”也要扬“善”求“美”

  

  就惩治犯罪而言,此次刑事诉讼法从多方面强化了其惩治犯罪的功能:


  

  其一,完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尽管刑事强制措施并不直接承载着惩治犯罪的功能,但是其通过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进而促进了刑事诉讼惩治犯罪功能的实现。此次修法的重点集中于细化逮捕的条件,完善取保候审措施,重新定位监视居住措施,从而构建起了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其二,赋予侦查机关新的侦查权能。侦查权能是侦查机关侦破犯罪、进而惩治犯罪的利器。当代中国,犯罪高发,各种高科技犯罪、毒品犯罪、无被害人案件等大量发生,侦查机关面临着巨大的破案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侦查机关实施技术侦查的权能是提高侦查效能,有效打击犯罪的应对之举。


  

  其三,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就是要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查明犯罪,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无罪的人不受刑罚处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强化惩治犯罪的功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重构了简易程序,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通过合理的程序分流,有效地配置了司法资源,有助于提高惩治犯罪的效率。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程序。其中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案件设置了专门的财产没收程序,从而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同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事诉讼防卫社会的功能。


  

  当然,从整体上来看,此次修法主要是侧重于强化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制度设计与程序安排上来,择其要者如下:


  

  其一,遏制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传统口供中心主义下的毒瘤,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为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任何人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以及被告人不承担有罪的举证责任原则。而且,为了发挥看守所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拘留、逮捕后必须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以及设置讯问录音、录像制度,避免羁押场所外刑讯逼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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