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给人的印象似乎仅是打击犯罪的手续法,与民众的权利无关。这种片面的认识造成了执法实践中侧重于打击轻于保护的后果,极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法,既是落实宪法要求的体现,也是给“惩治犯罪”划定一个清晰的界限,特别是要给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系好安全带,确保公权力的合法、平稳运行。在我们国家,强调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际上具有其独特的时代价值。
首先,强调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际上就是要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性地位。以往我们将打击犯罪作为政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疏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难以得到保障,更遑论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障了。在这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沦为了刑事诉讼的客体,成为了打击的对象。这与现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即使是犯了罪的被告人,也不能剥夺其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更何况有些人仅仅是有“犯罪嫌疑”。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就是要给权力设置一个安全阀,给公民的权利设置一层保护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只是被打击的对象,也不再仅仅是被追诉的客体,而是刑事诉讼法所保护的主体,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都是为保障其各种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而展开的。
其次,强调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意味着安全价值不是无限度的,要受到人权价值的制约。安全价值是当代社会的一个重要价值追求。安全价值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稳定、安全的社会秩序,公民的生产、生活便无法开展,法律所确认的公民各项权利也就将无从保障。因此,在当代世界各国,刑事法治的一个直接的目标就是要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重塑社会安全。在我们国家,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经济稳步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意识提高,而各种犯罪高发,这就要求法律加强对犯罪的惩治力度,为人们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当然,人们更不愿意看到“警察国家”的出现。人们宁愿承受私权相侵的风险,也不愿意看到公权过度膨胀所带来的倾轧私权的后果。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提出不仅代表了民众的心声,也代表了民众对安全价值的承受限度,即不得过度侵犯民众的自由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