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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是利用意思说,这种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仅是指利用、处分的意思。如平野龙一认为“虽然盗窃罪以占有的取得作为成立的要件,但占有的取得必须体现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仅是占有还是包括本权有关系,但并不是必然的联系。即便保护法益仅为占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是必要的。那么,非法占有目的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有两种思考方法:其一,像所有权者那样的支配的意思;其二,遵从物的用法的利用的意思。采取前一种见解的场合,如果以日后返还的意思夺取占有的话,也就是在使用盗窃的情况下就不能成立盗窃罪,如果以毁弃隐匿的意思而夺取占有的话,就成立盗窃罪。毁弃隐匿是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实施的行为。与此相对,如果采取后一种见解的话,如果存在毁弃的意思就不成立盗窃罪。使用盗窃的场合如果所有权者没有允许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用的意思的话就成立盗窃。如果存在毁弃的意思的场合也成立盗窃罪的话,那么毁弃罪就几乎没有成立的余地了,而且现行法中并非仅仅将所有权而是将包括使用权在内的本权作为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因此,像使用权者那样支配的意思也可以说是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后一种见解是妥当的。判例也几乎都采用后一种见解。”[23]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妥当的,因为它能够实现非法占有目的被期待的犯罪个别化机能。


【作者简介】
王充,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团藤重光:《刑法纲要各论》(第三版),创文社1990年版,第562—563页。
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第三版),冯军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福田平:《全订刑法各论》(第三版),有斐阁1996年版,第230页。
川端博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的问题是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如何理解联系在一起的。自来形成了如果站在本权说的立场上就会采取必要说、如果站在所持说的立场上就会采取不要说这样的思维定式。所以现在采取本权说的学者大多仍坚持必要说,而采取所持说的学者大多坚持不要说。但是,最近,有学者站在本权说的立场上主张不要说,也有学者站在所持说的立场上主张必要说。上述的所谓定式就出现了问题”。川端博:《盗窃罪にぉける不法领得の意思》,载西田典之等编:《刑法の争点》(第三版),有斐阁2000年版,第164页。
中森喜彦:《不法领得の意思》,阿部纯二等编《刑法基本讲座(第五卷)》,法学书院1993年,第87页。
山口厚:《刑法各论》,有斐阁2003年版,第199—200页。
林幹人:《刑法各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版,第311页。
前引,林幹人书,第201—202页。
山口厚:《问题探究刑法各论》,有斐阁1999年版,第110页。
曾根威彦:《刑法各论》(第三版),弘文堂2001年版,第120—121页。
佐久间修:《横领罪にぉける不法领得の意思》,载西田典之等编:《刑法の争点》(第三版),有斐阁2000年版,第196页。
“本书站在不承认非法占有目的的立场上,对于(侵占罪)中取得行为的有无完全可以从客观上来确定。判例中认为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占有他人之物者违背委托义务,进行除非是所有人才能实施的处分行为的意思’,这个观点是比盗窃罪等领得罪更宽泛的理解,如果根据这个理解的话,毁弃、隐匿行为也能构成侵占罪,那么非法占有目的就失去了要求的实际意义。”前引,曾根威彦书,第165页。
前引,曾根威彦书,第122页。
前引,大塚仁书,第201—202页。
前引,川端博文,第165页。
内田幸隆:《窃盗罪にぉける不法领得の意思》,载西田典之、山口厚、佐伯仁志编:《刑法の争点》,有斐阁2007年版,第168页。
西田典之认为“按照判例的观点,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意思是指‘占有他人之物者违背委托义务,进行除非所有人才能实施的处分行为的意思’。这一定义与盗窃罪中判例所采取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定义不同。”西田典之:《刑法各论》(第二版),弘文堂2002年版,第234页。
“横领罪与夺取罪在领得行为的形态上不同,所以,其不法领得的意思也不得不具有某种程度的细微的差异,把横领罪纳入与夺取罪相同的领得罪之范畴,本身是有疑问的。”前引,大塚仁书,第292页。
另外,“财物的毁弃,如果是从财物的永久不能利用这一点来看可以说要比盗窃罪的法益侵害性更高,但是毁弃罪作为缺乏非法者占有目的的粗暴犯,——般预防的必要性没有那么高的角度出发的话,其法定刑要比领得罪低一些。”前引西田典之书,第156、269页。
当然,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不同观点认为,无论不要说还是必要说都是在进行实质的判断,从逻辑上无法排除可以通过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来排除使用盗窃构成盗窃的的可能性。如林幹人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也有观点将其作为可罚的违法性的问题来处理。可是,即便是被害者不允许的时候,被告人在夺取占有时的主观目的只是轻微的指向侵害法益的话,也不能认定成立盗窃罪。另外,为什么可以从可罚的违法性来进行实质的解释以说明不应处罚而不能从上述的非法占有目的出发来说明呢?”前引,林幹人书,第202页。
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二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页。
前引,团藤重光书,第562—563页。
平野龙一:《刑法概说》,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06—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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