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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三、必要说抑或不要说?


  

  对于上述必要说与不要说的三个争议问题而言,第一个问题争议的焦点是如果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采取占有说的立场,那么,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仍然必要?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即便是在盗窃罪的保护法益问题上采取占有说的立场也不能从逻辑上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必要性。如川端博认为“本权说与必要说之间应该是存在着必然联系的。因为就本权说而言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媒介才使得对占有的侵害作为对本权的侵害而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也就是说,如果依据本权说的话,占有的夺取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因为它是对本权侵害的手段所以才具有了重要性,可是它是否是侵害本权的手段,取决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要素。与之相对,可以说占有说与不要说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即便是站在占有说的立场上逻辑上也可能会采取必要说。即,如果站在占有说的立场上,对占有的侵害因其自身就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因此成立盗窃罪就没有必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媒介。虽然即便仅仅是对占有的侵害也具有作为盗窃行为的意义,但是也有从其他观点出发认为需要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见解在逻辑上没有任何障碍。也即是说,也可能从政策的观点出发通过非法占有目的来限制盗窃罪的成立范围。这是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的违法要素来理解的观点,因为其发挥着限定的机能,因此可以说这是与物的不法观(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不相符的思考。反之,即便是站在人的不法观(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上,如果是存在对财产秩序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占有的侵害的话,也可以肯定其成立盗窃罪,没有必要考虑行为者的主观方面。总之,无论行为者的主观如何,如果从被害者的立场来看的话,对于占有的侵害本身就可以被理解为是客观的损失。”[15]


  

  如上所述,从保护法益出发来讨论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的观点都是先入为主地将非法占有目的与法益侵害或违法性联系起来考虑问题,把非法占有目的看作是影响行为违法性的主观要素,换而言之,无论是必要说还是不要说都是从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的超过违法性要素的立场出发来进行讨论的,如果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前提进行一个转换,即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责任要素而不是作为违法性要素来考虑的话,那么,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是影响行为的违法性而只是反映行为者的应受非难程度的因素了,于是,从保护法益出发进行的所有论证和争议就变成了无的放矢。正是基于以上的考量,从保护法益出发来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的讨论本身在前提上是值得商榷的。因此,内田幸隆认为“现在,就非法占有目的的要否问题,存在着稳妥的将其和盗窃罪的保护法益论直接联系起来进行讨论的倾向,但是倒不如说有必要从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与违法评价、进而与责任评价相关联的角度来进行深入的讨论。”[16]


  

  相对于第一个争议问题是从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系的、逻辑的意义上展开,第二、三个争议问题都是从机能的角度展开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两个争议问题才是真正决定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的关键所在。而这两个争议问题的核心是如果不考虑非法占有目的仅仅从客观要素出发能否实现犯罪个别化和限定盗窃罪处罚的要求,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非法占有目的就是不必要的;反之,则非法占有目的就具有了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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