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上访相要挟来逃避执行。随着国家对和谐稳定社会的要求,以及对信访工作的重视,涉执上访率甚至成为了评价工作好坏的要件,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就借此来向法院施加压力,以上访相要挟,有时甚至让年迈的父母出面,声称如果法院将其财产变卖,其就无法生活,只好到政府上访,以达到干扰法院执行的目的。一些被执行的企业,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群众、职工或围攻执行法官,或闹事、上访,以影响社会稳定为要挟,阻碍执行,为了社会稳定和谐使法院执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从而达到逃避法院的执行目的。
二、规避执行的原因规避执行原因非常复杂,社会上的不利因素,往往归结于执法方面的原因。的确法律的初衷总是美好的,但是结果的不如意通常就是在执法环节,我国社会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在社会上存在着完全不同的不利于执法的若干因素。
(一)、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资源过于分散,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守信的成本和收益失衡,助长了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蔓延。
(二)、一些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观念不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普法教育的推进,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是有的被执行人却仍然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素养不高、藐视法院执行。有的甚至认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义务也判不了刑,最多拘留15天,从心理上存在轻视法院执行的意识,对生效判决调解及法律上赋予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者采取抗拒行为,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崇。此外,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法院自身存在的执行不规范、消极执行也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或部门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偏袒本地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找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侧面助长了规避执行的泛滥。
(四)、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业务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只注重自身的调解率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