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原因及对策
肖海明
【关键词】规避执行;原因;对策
【全文】
“法之生命在于执行与法的实现”。长期以来,我国的执行工作举步维艰,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相当一部分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及时兑现,既妨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和满足,又使得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藐视和损害,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申请时效制度得以确立,加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各项执行措施的具体细化,使得法院在执行中能够有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缓解了执行压力,但仍有许多被执行人却挖空心思寻找法律空子,游走在法律边缘,想方设法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且改变策略由明抗改为暗抗,由粗暴地抗拒改为“文明”逃避,由针锋相对改为迂回避让,因此执行反规避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中法院化解执行难工作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规避执行的现状在执行案件中,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规避执行,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执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制度规避执行等形式多见。主要表现为:
(一)、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举家迁移,长期下落不明;军警所属公司、企业拒绝甚至以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二)、被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账户法院难以查到;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利用假破产、假抵押、假离婚、假析产、假诉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隐匿、转移或低价处分财产。比如公款私存,将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低价转让或出租财产等。
(三)、协助执行人难求。主要表现在: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
(四)、应执行的财产难动。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如股民保证金、军费、职工养老金等;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对抗执行;以执行将引发职工下岗,群众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向执行法院施加压力;还有的被执行人甚至组织、煸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用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