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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如何做好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

  

  三、笔录应客观公正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和阶段特征


  

  1、笔录要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如实的记录,不可掺杂审讯人员的主观认识成分。我们在制作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的犯罪嫌疑人笔录时,在语言词句的表达上也应因人而异,实事求是,使每一份笔录都能体现不同谈话对象的说话个性和特点。如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干部可以用表达流畅、逻辑性强、书面化些的语言来记录,而对有些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则应用通俗易懂、更口语化的语言来记录,而对有些犯罪嫌疑人用的方言土语,也尽可能按照原话记录,再按照本意另外加注说明,这样更能体现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如果对一个文化层次很低的人却作出了一份语句特别流畅、逻辑性很强甚至充满法言法语的笔录,在法庭上可能就会受到质疑,给公诉带来非常被动的局面,影响庭审的效果,更严重的是如果不被法庭采信,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2、用电脑制作笔录时应避免前后笔录完全雷同。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在侦查阶段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多次讯问形成多份笔录,以证明其前后数次交待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我们现在一般用电脑记录的比较多,但就存在一个问题,在作笔录时有时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相同,为提高效率,往往采用复制粘贴的办法来完成,造成两份笔录几乎一字不差,使人感觉笔录内容的机械化、缺乏不同阶段审讯的层次感和立体感,不仅影响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起不到固定口供的良好效果,甚至会成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借口。在实践中就出现过这样的情况,被告人在法庭上辩解终审笔录是审讯人员预先制作好再让其签名的,并指出一个人的前后两次供述怎么可能一字不差完全一样呢,律师也对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因此,我们在对同一事实和情节多次讯问作笔录时,一般不宜采取复制粘贴这种方法,而应围绕犯罪情节从不同角度多方位提问并记录,如果因为时间关系一定要采取这种方法,也要避免完全雷同,可以把结构重新安排一下,在不影响完整性和逻辑性的情况下把部分问话顺序打乱,总之一定要既避免完全雷同体现差异,又要保证意思的一致性和连贯性,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固定口供的效果。


  

  3、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应特别注意行贿、受贿人的笔录就避免完全一致。贿赂案件多为行贿人、受贿人之间一对一地进行,他们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收受贿赂时的对话以及金额等情节上从理论上说应该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们在作双方笔录时也尽可能地要求情节吻合一致。但笔者认为这种一致只要双方的笔录能客观地做到相互印证、基本一致就行,切忌完全一致,天衣无缝,否则就会过犹不及,反而会违背常理显得不真实。我们知道在正常情况下,两个人对同一个事情在相隔一段时间后的回忆表述只能是相似或相近的,不可能完全一致,行贿人和受贿人因个体差异和在行、受贿活动中的地位不同,对案件情节的记忆上也不可能一模一样。如果在记录上刻意地追求细节上的高度一致,一字不差,反而会被怀疑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性,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也会受到影响。在法庭上曾经就有律师对这种笔录“惊人的相似”提出过异议,应该引起侦查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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