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笔录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语气和动作表情。我们在制作讯问笔录时除了准确全面地记录犯罪情节外,还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语气和表情动作。如拒不交待可以记录为:拒绝回答、说话支吾、答非所问、大声嚷嚷;相持阶段可记录为:沉默不语、低头沉思、唉声叹气、欲言又止;交待后的表现可记录为:痛哭流涕、追悔莫及。把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活动通过其表情的流露记录下来,非常真实可信,如果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翻供,当庭宣读这些记录可以让法官及旁听人员清楚地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交代过程中的态度及内心活动,形像生动,真实可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不仅大大提高了庭审效果,而且对案件最后的定罪量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笔录应重视对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我们在抓主要情节的记录时也不要忽视了次要情节和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有些细节看似和案情没有多大关系,但有时却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能进一步巩固主要情节,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如在受贿人否认受贿事实说行贿人根本没到他家去过,这时行贿人陈述的细节就非常重要,那就要尽可能让他回忆清楚那一天的细节并详细记录下来,比如:“那天天气非常冷,应该是那年最冷的一天,当天晚上还下雪的”,“印象中他家的客厅特别大,我记得中间挂了一幅十字绣是清明上河图”等等,这些情节看似属于细枝末节,但却有力地证明了行贿人去过受贿人家中的真实性,在受贿人拒不供述的时候往往成为关键的证据,能有力地驳斥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和抵赖,在法庭上也能起到很好的证明效果。
4、笔录不要刻意地追求一步到位。我们在制作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有一个误区,有时犯罪嫌疑人对某些犯罪情节回忆不清,我们往往要求准确无误,一步到位,通过一份或者两份笔录就能完全准确反映全部的犯罪事实。其实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个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由于受相隔时间长短以及犯罪嫌疑人记忆力和表达力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地、准确地、及时地反映出作案的全过程,有些情节也是一个逐渐回忆完善的过程。笔录的制作过程也应该如实反映这样一个过程,有时具有连贯性的多份笔录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阶段性交代的递进过程,这样的笔录扎实稳固,真实可信,在法庭上有更高的采信度。有些回忆不清的作案时间、地点等情节,可先使用模糊词语,界定出一定范围,如:大约是某年的夏天、国庆节期间或春节前的一星期左右等等,然后让对象逐步回忆或以他人的证词以及书证来印证确切的时间,用笔录反映出求证过程,层层推进,环节清晰、真实自然。另外在有些案件中可能涉及一些具体的数字,贿赂案件的数字一般好记些,但贪污挪用的数字往往不看书证是很难说出具体准确的数额的,这时候在问话时宜先“出示XX页书证”帮助犯罪嫌疑人回忆,然后再让他说出具体的数字,这样会更加符合客观真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