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上是否有罪过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与过失,刑法理论上一般将二者合称罪过。
我国现行《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学界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从中可以看出,犯罪故意即是一种个体心理态度,又是一种社会心理评价,其核心体现在危害社会的结果上。如果被告人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的情况下希望对方发病,并实施了足以引起对方发病的行为,其主观上就是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如果在激愤中放任引起对方疾病发作,最终导致对方严重疾病发作而死亡,其主观上就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我国现行《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我们知道,在刑法学理论上,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轻信的过失。但无论哪种过失,都必须以行为人“应当预见”、“可以预见”为前提条件,即对危害结果有“预见能力”。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那么说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具备预见能力,因此不存在刑法上的过失。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关大海与关小宽互殴的行为纯粹是一般的邻里纠纷,双方并无故意造成对方死亡、伤残的故意心理。从行为的手段,我们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无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而被害人关小宽虽然患有严重的冠心病,但毫无征象,关大海并不知道其患有此病,对可能导致的关小宽死亡的后果是无法预见的、页不可能预见的。两人互殴行为只是一般的争执,二人尚未达到相互要致对方到伤亡的程度。因此,行为人不具备预见能力,主观上也就不存在过失。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时候,一方面不存在故意致对方伤残或死亡的心理,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关大海也未听说过关小宽平时有心脏病的情况,关小宽的表现与常人无异,因此,对于自己的推搡行为会引起对方严重的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是出乎关大海意料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关小宽的死亡既没有故意,也无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