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暴力引起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应如何定性
翟志锋
【关键词】轻微暴力;死亡;定性
【全文】
案情介绍:
2011年2月21日,犯罪嫌疑人关大海与被害人关小宽因宅基地纠纷在关大海新盖的宅院中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关小宽说要将关大海正在建设的堂屋拆掉,并攀登用于建房的钢筋支架上准备上房,关大海从钢筋支架上将关小宽拉下,并用手推关小宽数下,后关小宽回到其父关进乐家中后倒在院内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死者关小宽为冠心病导致心力衰竭死亡。
主要争议观点:
本案提请到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经研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大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大海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大海实施的与关小宽互殴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两者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再者,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害、死亡主观上存在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看,行为人对于关小宽的死亡应该负刑事责任,对张某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大海实施的与关小宽互殴的行为不足以致人死亡,只是由于被害人的特异体质造成死亡结果,而犯罪嫌疑人不可能预见被害人的死亡,互殴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关小宽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对犯罪嫌疑人应该以无罪论处。
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大海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本案是一起行为人与特异体质人互殴引起特异体质人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王的案件。所谓特异体质者,是指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身体素质与正常人不一样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这样一些案件,行为人对患有心脏病、脑血栓、脑淤血等严重疾病的特异体质者实行了较轻的伤害行为,只是可能造成轻微伤害等直接伤害后果,但却诱发了被害人的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关键要注意两点:一是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二是互殴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