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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理念下的楼市“降价跑量”之法辨

  

  但是,从法的教育功能角度观察,约定不补偿要比约定补偿效果好。因为,一旦约定补偿,那么,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什么情况下补偿、补偿多少、怎么补偿、补偿的受益对象怎么确定或者以什么期限确定,等等,因为这是一个技术性条款,操作不好,容易带来更多的问题,交易秩序可能会受到更大的伤害;其次,诸如“保值条款”或者“补偿条款”的存在,容易产生对房屋价格的不利影响,房产商既然可以约定房价下跌时的补偿义务,那么,同样也会可能约定房价上扬时的反补偿权利。如此,国家调控的成本会加大,并且容易形成垄断协议或价格同盟,带来垄断行为,最终受害的依然是不动产消费者。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的实际情况下,房地产市场并不成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结合目前民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发育程度和培育水平,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补偿”的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或许效果更好。


  

  二是政策、法律的介入应持谨慎态度。面对房产交易市场上出现的新现象,就目前发展的态势来看,政策和法律不便尽早介入。一是因为,现有的法律政策完全可以调整这些法律关系。现行《合同法》以及房产交易方面的法规、司法解释,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制度、撤销制度和无效制度,都有比较完善的规定,这些解除规则、撤销规则和无效规则基本上针对房屋标的本身的质量、买卖行为的交易程序、交易意思瑕疵等作出的规定,至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因房屋价格波动或者其他因素导致的交易风险,并非合同法律调整的范畴,无需节外生枝,完善相关法律或者出台应急政策。另一方面,政策介入的发生条件往往是当情况紧急或者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出现或即将出现较大变动之时。就部分业主向房产商提出的这些补偿要求,尚未发展到非要政府出面干预的程度,并且此时政府出台政策进行干预,并不一定能够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政策的出台需要条件,也需要对政策效果的一个科学评估与预测。从这两个方面看,政策法律的介入需要谨慎。


  

  不过,如果事态进一步发展,形成了较大影响,并使房产市场秩序产生了不良发展势头,政府可以出台临时性政策,及时化解这类纠纷,但也要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设计政策。不过,最根本的还是需要对购房者进行风险教育,强化契约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消除炒作动机,毕竟买房也是一种投资,“房市有风险,买房要谨慎”。在业主无法左右房产市场的大环境、只能奴役般接受房市摆布之时,不妨多一些规则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加强自保意识,防止交易环境大起大落导致交易结果参差不齐之后的种种无味责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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