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统筹处理好“两型社会”法律实施与整体法治环境的关系。“两型社会”法治建设不仅要着力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而且要着力解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问题,努力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后,切实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点。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加强“两型社会”法治建设,不仅要高度重视直接调整“两型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如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农业法、森林法等)的执行和适用,从而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直接有效的法律调整和法治保障,而且要高度重视间接调整“两型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的执行和适用,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系统全面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的“两型社会”法治建设,都应当具有法治战略眼光,加强顶层设计,从系统工程的角度统筹处理好法治的局部与全局、部分与整体、直接与间接、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努力衔接好法律的创制、执行、适用、监督、服务、教育和遵守等各个环节,使法治系统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同时通过“两型社会”法治建设成功的先行先试,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政府建设,实现“两型社会”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