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处理五个重要关系 推动“两型社会”法治建设
李林
【摘要】加强“两型社会”法治建设,应当全面学习和引进发达国家有关环境、生态、能源、资源等方面的法律原则、立法经验、执法机制、司法判例等有益做法,推动我国“两型社会”及其法治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两型社会;法治建设
【全文】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是新世纪以来国家主导提出、地方先行先试的新战略、新部署和新要求。以湖南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实施“两型社会”建设战略的过程中,把法治作为“两型社会”建设至关重要的内容和保障条件,提出加强“两型社会”法治建设的重大任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地方层面加强并推进“两型社会”法治建设,应当统筹处理好以下几个重要关系。
一是统筹处理好“两型社会”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两型社会”建设,不仅需要法治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也会对我国法治理念更新、法律制度完善、法治机制创新和法治整体水平提高,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势下,我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甚至思想道德建设等,都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和不同意义上,对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与其他领域的建设相比,“两型社会”建设之于法治建设的特殊意义在于:第一,它将对“两型社会”的法治观念作出新的解释,法治的阶级性、政治性、主观性大为减弱,而法治的社会性、科学性、客观性大为增强。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必须更加尊重科学、更加尊重规律、更加尊重自然。第二,“两型社会”将对立法提出特殊需求,立法的调整对象更多的是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政府与自然、自然与自然等关系,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则相对居于法律关系的幕后位置。第三,“两型社会”将对法律的作用方式提出更多特殊要求,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的科学性、定量化、指标化、刚性规范等特点更加突显,相比而言其主观性、随意性、自由裁量度则明显减少。第四,“两型社会”将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科学精神、科学知识、科学素质和法治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需要他们在科学人文精神指导下充分理解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生态条件以及人与自然、自然与法律等关系的深刻本质,需要他们具备足够的科学知识、科学技能和人文关怀,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