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和刑事司法关系论纲
樊文
【关键词】犯罪学;现代
刑法;风险
刑法;刑事司法
【全文】
一、自从刑事政策的决策者意识到犯罪学智慧的重要性以来,犯罪学和刑事司法之间就以不同的方式开始了程度不同的"互利合作"。这种关系随着时代的变迁,正经历着持续的深刻变化。
犯罪学和刑法之间的关系产生于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刑法的特征,而这种特征又表明了犯罪学对于刑法的关联程度。启蒙时代的刑法是古典刑法,其刑罚之合法性理论是绝对理论。伴随着现代性的出现,现代刑法得到了发展,并由此发展出了解释犯罪的实证主义的方法,而这种方法得到了相对刑罚理论的支持。后现代社会催生了“风险刑法”(为实现风险管理而制定的刑法),理论上奠定这种刑法之基础的,则是综合预防的原则。
二、古典刑法构想的是公民针对国家的权利防卫。公诉应该依法、公开进行,实践的是法定主义原则,因此就避免了刑事司法中的政治投机主义(或者叫做:恣意的方便主义或者便宜主义)。相应地,刑罚绝对(报应)理论之基础性前提就是:犯罪的实施打破了法律秩序的平衡,而这种平衡只有当行为人因其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才会得以恢复。绝对理论具有清算过去的性质(或者说是回顾性质),刑罚的程度由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