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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管理新举措

  

  第一,完善签证制度。《出入境管理法》完善口岸签证制度,增加口岸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另外,新法明确列举了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


  

  第二,细化外国人在华停留、居留制度。《出入境管理法》区分了外国人在华凭签证停留、需办理停留证件、需办理居留证件等不同情形,并分别规定了各种情形在华停留居留的期限。同时,新法还明确规定了不予办理居留证件的几种情况。


  

  第三,完善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相关规定。《出入境管理法》将外国人居留证件区分为工作类和非工作类居留证件两大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有效期间。外国人在华工作需同时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此外,《出入境管理法》还界定了属于“非法就业“的行为。


  

  第四,规定了对“三非”人员的调查、遣返措施。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对有“三非”嫌疑的外国人,有关机关可以依法盘问;盘问后仍不能排除怀疑的,可以拘留审查;确定存在“三非”行为的,有关机关可将其遣送出境。


  

  六、《出入境管理法》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


  

  《出入境管理法》用专章18个条款明确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与现行法律和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草案”相比,《出入境管理法》完备了应受处罚的违法情形,提高了处罚力度,增加规定了单位应受处罚的情况。


  

  与“草案”相比,新法普遍将“草案”中1000至5000元的罚款幅度提高到2000至10000元;将“草案”中2000至10000元的罚款幅度提高到5000至20000元。对同一类违法行为,新法分别规定了对单位和对个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出入境管理法》增加了对单位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单位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单位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单位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单位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单位非法聘用外国人等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管理实践的需要。


  

  七、《出入境管理法》细节之处体现人文关怀


  

  《出入境管理法》在规定对“三非”外国人实施的强制措施时,专门列举了不适用拘留审查的人员,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人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妇女权利、儿童权利以及老年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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