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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管理新举措

  

  除此之外,《出入境管理法》力避模糊用语,使得法律更具操作性。现行法律及“草案”中的个别规定或者用词模棱两可,或者未规定执行主体,或者未规定法律后果,不符合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有损于法律的可操作性。新法多处完善了“草案”的模糊规定,使得法律更具预见性和执行力。例如,“草案”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此处,“及时”的措辞具有很大弹性,不利操作。新法将其改为“十日内”,更加明确具体。又如,“草案”列举了可以取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事项,但是未明确由谁来作出取消决定。新法明确规定应“由公安部决定取消”,明确了执法的主体。再如,对于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草案”只规定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但未规定何时得出审查结论。对此,新法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这样的规定在逻辑上更加完整,使得有关机关执法有章,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诉求也有法可依。


  

  三、《出入境管理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保障多部门统一协同执法


  

  外交部和公安部是负责出境、入境事务管理的主要机关。以前,二者分别有各自的一套信息系统,由于信息共享不及时,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不便。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因为管理机关沟通不畅而造成的管理疏漏和事实上的违法现象。为此,新的《出入境管理法》专门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新的规定将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四、《出入境管理法》完善相关制度,服务国家引资引智规划


  

  年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计划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并推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新颁布的《出入境管理法》呼应了国家引资引智、吸引人才的中长期规划。一方面,新法在外国人入境普通签证的类别中增加了“人才引进”类签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传递国家吸引人才的政策导向。另一方面,《出入境管理法》专门用一节规定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制度,将外国人来华永久居留法律化、制度化,为便利外国人来华服务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五、《出入境管理法》建章立制,加强对“三非”人员的管理与惩治


  

  “三非”人员是指中国境内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工作的外国人。近年来,伴随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程度的不断深入,一些人利用我国管理体制上存在的某些疏漏,非法来华、居留或工作,扰乱了社会治安和就业市场。为此,《出入境管理法》从多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管理,为解决“三非”现象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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