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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管理新举措

  

  为此目的,《出入境管理法》的一些具体制度突出体现了服务、便民的执法理念。例如,新法第11条第2款要求具备条件的口岸,“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这便是提升服务水平的直接体现。又如,现行法律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如希望回国定居,须向中国驻相关国家的外交部门或者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回国后需要办理户口登记方可进行需要身份证明的活动。这项规定向旅居海外的华侨提出了许多要求和限定,实践中带来一些不便。为此,新通过的《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华侨回国定居,可由本人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其国内亲属向拟居住地的侨务部门提出申请。新的规定不仅扩大了可以提出申请的主体范围,而且考虑了华侨同侨务部门联系更加紧密,侨务部门更加了解华侨情况的实际。与此同时,新法还规定归国华侨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事务时,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身份。这一规定修改了现行法律要求归国华侨办理户口登记或者暂住证的规定,将大大便利归国华侨的日常生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只规定了护照具有在国外证明身份的功能。而《出入境管理法》的这一规定确认了护照在国内的身份证明功能,在不改变《护照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护照法》的规定作了灵活变通,实际上起到了便民的效果。


  

  二、《出入境管理法》规范法律用语,立法技术更趋成熟


  

  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国务院第1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最终形成法律。“草案”虽对现行法律的许多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但是在遣词造句上基本沿用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与“草案”和现行法律相比,《出入境管理法》用语更加规范、准确、严谨,更加符合法律用语的习惯。例如,新法将现行法律及“草案”中的阿拉伯数字一律改为汉字,更加规范。又如,新法将旧法和“草案”中涉及“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措辞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表意更加准确。再如,新法将旧法中人民法院决定“不能“出境改为“不准”出境,更加符合法律规范的用语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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