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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司改的困境与路径

铁路司改的困境与路径


于文豪


【关键词】铁路司改;困境;路径
【全文】
  

  月30日是全国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的完成节点。这一天,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哈尔滨铁路部门签订了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移交接收协议。至此,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已经全部分别移交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铁路法院也在近期集中完成移交任务,其中6月就有黑龙江、新疆、福建、辽宁、吉林等多个省区的铁路法院与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签订了移交协议。一度迟滞甚久的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终于迈出关键一步。


  

  在我国司法机关序列中,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属于专门法院和专门检察院,它们分别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不过,由于这两类机关设在铁路系统内,铁法和铁检的工作人员既是法官、检察官,又是铁路员工,两机关实际上 “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领导、管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免要维护部门利益。这显然违背了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等基本原则,有悖法治的理念和要求。


  

  不过,改革铁路司法体制困难重重。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前者将专门人民法院的类型由“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修改为“军事法院等”,后者将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类型由“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其他专门检察院”修改为“军事检察院等”。根据这两部组织法,除非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否则军事法检机关之外的其他专门法检机关均已失去继续存在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央有关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积极探索人民法院深层次的改革”,“逐步改变铁路、农垦、林业、油田、港口等法院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领导、管理的现状”。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继续探索人民法院体制改革”,“配合有关部门改革现行铁路、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人财物的体制”。但是,200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却未提及铁路法院改革,仅原则性表示要“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协调上下级法院之间、人民法院与其他政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对于这种变化的一种解读是,铁路法院改革中各方权力和利益博弈复杂,单靠最高人民法院自身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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