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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共犯问题研究

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共犯问题研究


周新


【摘要】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共犯具有主体不确定性、行为性质不清晰性,犯意联络复杂性等特征。淫秽电子信息犯罪链条上的各方主体,淫秽电子信息的上传、下载、链接等行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传播”的故意、“牟利为目的”的主观心态,均需具体分析,探讨其共犯性。
【关键词】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共同犯罪;法律属性
【全文】
  

  从互联网诞生起,以淫秽电子信息为代表的网络色情就瞄准了这一如今拥有最大受众的信息平台,其形式与内容不断升级与翻新。为此,我国展开过多次专项整治活动,并于2004年和2010年先后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旨在规范淫秽电子信息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共同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上述司法解释也有不少相关规定。但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共同犯罪在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中呈现较强的异化状态;且在利益驱动下产生的“产业链”作业,使得淫秽电子信息共犯行为和共犯主体有别于一般共同犯罪现象。


  

  一、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共犯之一般特征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别于单独犯罪,有其自身的特征,如主体的多人性,行为的分散性和整体性,主观故意的一致性等。毋庸置疑,淫秽电子信息共犯犯罪具有共同犯罪的一般特征,但由于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处于网络环境,其又具备有别于刑法规定的共犯一般特征的特别特征。


  

  第一,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共犯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在网络环境下,现实空间中的行为主体被一个个虚无缥缈的IP地址所取代,在实施共同犯罪时甚至不必知道隐藏在IP地址背后的人的具体情况(年龄、性别、国籍、精神状况);在一具体案件中,由于网络受众面广,各共犯主体很难知道,甚至根本不关心具体的共犯人数及其生活、地域等具体状态。同时,由于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依赖于网络环境,从而导致直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者和网络环境构建者、经营者(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广告主等)之间产生共犯现象。另外,不少境内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打击,将淫秽电子信息服务器架设在域外,和域外人员共同传播。这会出现行为主体属于多法域地区,影响共犯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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