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笔者认为,税收管辖主权问题并不是离岸公司避税的真正原因。很多国家都可以向非居民的经营主体进行征税[12],只要能够确定税源地在征税机关所在国,就不存在着税收主权的行使障碍。但是,真正的问题在于无法监控离岸公司的收入来源,更准确的说是无法界定税基的来源,这样即使存在向离岸公司征税的法律依据,也往往总能被规避掉。
2.关于逃避外汇监管问题
(1)表现形态
离岸公司进行外贸操作后,在国内就可为该境外离岸公司在经我国银监会批准可以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开设外汇账户。从国际金融法管辖角度来说,离岸账户的外汇资金可以自有出入,无需申报和强制收汇,因此可以实现国际贸易上的外汇自由收付:应用于出口方面,离岸贸易公司可以自由支付外贸佣金、支付境外机构的海运费和保险费、便于境内出口方的及时核销退税;应用于进口方面,也可以在支付佣金、预付款或定金、进口付汇、开立和转让信用证等方面都是没有外汇管制的障碍。
但这里强调的是,本部分所提到的逃避外汇监管,主要是指资金只在中国境外流动来逃避监管。通过离岸公司与国际上其他任何公司进行商业往来,其资金只要不需要进出中国境内,就不会产生中国外汇管制问题。反之,一旦离岸公司的外汇资金要进出我国企业的资金账户,还是会产生外汇管理的问题。
(2)原因分析
之所以选择离岸公司并运用离岸账户来进行外贸环节的外汇收付,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我国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仍然实行的是一种备案审查制,并未真正实现充分的自由收付和兑换。
从事国际贸易的经营者,总希望在进出后环节实现对外汇的自由收付。但就目前我国而言,虽然在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了IMF《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部分条款(第八条第2、3、4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但对于进出口收汇采取核销管理,并直接与出口企业退税挂钩。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在外贸结算环节仍受外汇管制。
但是,在从事外贸业务特别是大宗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外贸经营者,每日都存在着大额外汇资金的进出,很多业务订单是需要支付较大比例的外贸佣金给国际的商务中介,而且货款的支付很多时候根据货物实际离港和到岗时间来安排,而且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不希望同时存在外汇使用额度的审批。但是,我国的外汇管制环境并不是能够满足这些外贸经营者对外汇自由收付的要求。因此,选择离岸公司运用离岸账户进行外贸结算,成了他们实现这一要求的现实手段。
3.避开贸易壁垒
(1)具体的表现形态(相对的“原罪形态”)
这里的避开贸易壁垒,主要指我国的外贸经营者,通过设立海外离岸公司,并在境外注册品牌,与境外商家进行业务往来,但产品仍在中国生产。这样可以规避诸如贸易配额、高额进口关税、反倾销、反补贴、绿色壁垒、技术性壁垒
等国际贸易壁垒。
笔者之所以在这里用“相对”的用词,有两层意思:其一,相对于境外国家为原罪形态。很多时候,当我国的外贸出口商采取这样的渠道,来绕开很多国家针对我国出口商而制订的贸易保护政策时,我国的政府也通常是默许的态度,而这种规避手段,可能在绝大多数情况是规避了境外其他国家政府部门的贸易法令或者政策,因此所以笔者将其归为一种“相对”的离岸公司“原罪形态”。其二,与“绝对”对应,意指并非能够运用离岸公司绝对避开国际贸易壁垒,而且从目前很多国际贸易保护的案例特别时反倾销案例来看离岸公司的手段并非绝对奏效。
(2)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贸易壁垒措施的最主要适用对象国,这种严峻的外贸大环境,是促使我国外贸经营者积极寻求离岸公司的根本原因。我国作为出口大国,自加入是世贸组织以来,在短短不到十年时间除了外贸进出口总额已经稳居世界前三甲,同时外贸顺差也仅排在沙特之后位居世界第二。但是,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和高性价比的出口商品成了很多中国日用品、工业原材料出口产品的标签。因此,在外贸顺差和低价产品大肆涌入其他国家的时候,可能对其他国家的产业生态构成了侵害,又或者直接刺激了其他国家贸易保护的敏感神经。基于这种考虑,各种各样的贸易壁垒也接踵而至。例如反倾销方面,我国加入世贸近十年时间成了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次数和案例的国家。而且,在其中不仅仅有传统的美、日、欧发达国家,甚至印度、南美等发展中国家也纷纷运用世贸反倾销的维权利器来应对中国出口企业的性价比优势。因此,我国出口商的“国籍”身份也成了如何规避其他国家贸易保护政策最大的限制因素。
但是从很多国家的反倾销案例来看,离岸贸易公司仅仅从“国籍”上做到一定掩饰,但也回避不了产品“原产地”的问题。而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也开始注重产品的真实原产地,即使是通过离岸公司作为出口商外加粘贴当地的商标,也最终会落实到原产地的生产工厂[13]。不过,在规避其他贸易壁垒方面,例如规避贸易配额的限制、避免惩罚性关税等方面,运用离岸公司操作还是有明显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