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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境外并购项目的律师实务研究

  

  内保外贷的融资渠道


  

  在笔者承办的民企境外并购项目中,在后续运营中经常涉及到股东的资金投入。而一旦民企完成境外收购项目后,由于被收购企业因为股东变更,原本在当地国家银行的授信额度受到影响,甚至有的银行对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变为中方股东后提高贷款门槛,设置融资障碍的事情时有发生。这时候,民企都一般求助于国内的银行。目前,我国国有四大行都有内保外贷业务,由民企境外总部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或提供抵押等担保,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境外分行或合作行;境外分行或合作行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目前,内保外贷已成为民企境外并购后企业后续运营的主要融资通道。但是因为我国属于外汇管制,虽然内保外贷的制度给民企境外并购带来的融资渠道,但仍受到不少程序约束。


  

  除了内保外贷本身存在程序约束外,在具体办理业务中,经常遇到银行在审查境外企业的背景关系时,一定要认为是中资企业才做内保外贷。这样对于很多“过桥公司”或者自然人设立的离岸公司背景的企业作为境外公司股东情形时,是否具有中资企业背景,是否属于“走出去”的银行内保外贷融资支持,都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操作银行各自的尺度不一,也造成民企融资的困难。


  

  从目标企业及时与安全退出


  

  中国企业在境外并购中交了不少学费,实际上也必须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如果一旦后续运营达不到原来设想的目标,甚至最后经营失败,就须面临“割肉”和退出的问题。


  

  实际上在境外并购项目中,总是要有心理准备承受失败。如果避讳或者忽视这个“退出”问题,可能最后还是会导致企业陷入无止境的亏损陷阱。这里,也需要谨慎的考虑到投资目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重点需要从“及时”、“安全”两个角度来考虑。所谓及时,就是不要在程序上遇到障碍,或者因为在局部问题的处理上导致无法及时退出,长期受困其中;安全退出,主要指民企投资人,包括了实际控制人或者自然人,在退出时需要处理好雇员安置、资产处置、小股东权益、税收与罚款等敏感问题,不要牵涉到违反目的国法律而受到当地法律追诉或制裁。笔者认为,企业的清算制度和程序,以及包括债转股的企业的重组程序,以及企业的股权转让制度,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进行退出,都需要在收购之时必须有预案,而且上述及时与安全退出的成本需要考虑在内。


  

  三、国内承办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市场运作


  

  (一)国内承办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工作职能


  

  很多国内律师事务所在探讨境外投资项目的时候,都会在想一个问题:国内的客户在进行境外收购项目时,在聘请国外律师时,是否有必要对国内的专业律师的法律配套服务有需求?这里实际上就是需要先了解国内律师在一个境外投资项目上的角色定位以及工作职能是什么,需要告诉客户这些工作职能对客户是有意义,也是有必要的。


  

  一般而言,民企境外并购中,主要有两种委托路径:第一种就是直接委托国内律师,并通过国内律师在境外的合作行一起完成境外并购;第二种就是在国外单独委托并投资目的国的律师事务所承办,另外单独委托国内律师事务所作为协助和提供相关配套。


  

  按照两种委托路径的不同,相对于客户而言,第一种国内承办律师的角色是总代理人和项目总协调人的角色;第二种国内承办律师的角色是配套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角色。相对于投资目的国的承办律师而言,在业务功能上国内承办律师始终是配套法律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因为主要还是靠投资目的国的承办律师对所涉的投资目的国法律问题最后进行结论和相应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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