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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境外并购项目的律师实务研究

  

  我国建立起来的看似严密的外汇管控制度,在这个案例中却显得如此脆落。不知道有关部门是否应该好好检讨一下?当然,只要一打开境外投资外汇核准的口子,这类事件在未来肯定也还是会有可能发生。究其原因,笔者分析主要有两点:


  

  其一,我国的外汇管制导致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方面受到很大约束,个人资本用汇受到限制,而外汇滚动核销制度、出口退税与外汇核销倒挂模式等,都是构成民企想尽各种途径规避外汇管制的根本原因;


  

  其二,对离岸公司信息,以及境外并购交易主体背景信息,特别是变更信息等信息不对称,构成了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信息盲区,这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客观原因。


  

  (三)境外并购项目后续运营阶段的律师实务


  

  后续运营阶段的律师实务,既可以说是并购项目延续,也可以说是法律顾问工作。但对于境外并购项目的承办律师,除了一般性的法律问题以外,还是需要在后续运营阶段涉及如下特殊的律师实务。


  

  境外并购后的目标企业控制权


  

  在企业管理学的通常原理,对一个企业形成有效控制,需要从“战略控制”、“财务控制”与“人事控制”入手。国内并购项目中,收购方往往一开始就需要重点强调财务控制与人事控制,一方面派财务负责人,另一方面委派其他能够贯彻和执行收购方意图的管理层人员。


  

  而这种国内的惯性思维放在境外并购项目的后续运营中,却不一定能完全行得通。一方面,民企本身缺乏国际化的高端管理人才,包括财务人才,所以在人事派遣上捉襟见肘;另一方面,被收购的企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企业内部人员本来人员素质较高,未必能够在实际中接纳来自中方的“空降”人员,而且在收购完成后伊始就大张旗鼓的对财务与人事进行更迭,会造成被收购企业内部员工的一种不安氛围,更加造成中方派遣人员难以融入到当地企业中。加上如果磨合期出现的种种管理理念和文化差异,最后结果往往是中方管理人员被架空或被无形孤立,导致整合失败。


  

  上兵伐谋,中兵伐交,下兵伐战。作为一个投资者,当然希望在上述战略、财务、人事三个方面都能全面控制。但在境外并购项目中,因为民企本身的管理水平以及人才储备尚未达到一个高度,因此勉力为之反而适得其反。既然如此,还不如多从“战略”控制的角度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权,事实上也有企业成功做到这一点。


  

  境外投资保险


  

  随着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的增多,在境外的资产规模也愈加庞大。而我国在境外投资资产规模越大,在投资目的国面临的各项风险就越大。最近的利比亚局势,导致我国在利比亚的投资资产都被战火损毁、无政府状态下的肆意抢夺,以及临时的战争强行征用等,使得我国企业在利比亚的投资损失严重。


  

  境外投资保险主要是针对政治风险。民企资本境外投资的保险,至今在我国立法上仍属于基本空白。我国虽然于1988年4月30日正式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根据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Agency,MIGA)是一个以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为主要业务的多边机构,中国作为MIGA的成员国可以向其投保政治风险。但由于MIGA只承保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而目前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而且MIGA的担保容量有限,我国股份只占3.1%,海外投资仅有较少一部分能得到MIGA的担保,所以,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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