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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境外并购项目的律师实务研究

  

  但是,我们在实务操作中发现,境外投资国内审批环节中,发改委的审批程序基本上被边缘化了。尽管发改委明文规定,国家发改委主要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施核准管理,其中资源开发类项目用汇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项目1000万美元以上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低于上述限额的由省级发改委核准。而实务操作中,境外投资的民营企业往往直接向当地的外经贸局等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拿到证书后就直接去外管局申请外汇登记并向银行购汇汇出。而企业在外经贸局等机构办理证书时,却不需要发改委的批文等文件作为前置程序,也往往不会告知投资人去办理发改委的程序。


  

  而民营企业之所以去完成繁琐的国内审批环节,主要目的在于其需要购汇,资金汇出需要有合法的依据。至于发改委的核准程序,此时对民企投资人而言已经变成“鸡肋”,有的企业谨慎起见,会事后再去补发改委的程序;但很多项目根本就没有经过发改委的程序。甚至我们有的民企当事人在向发改委当地部门咨询如何办理时,发改委的办事人员对于具体操作细则也是不甚清楚。


  

  (2)国内审批程序对中方投资人的交易竞争力的消极影响


  

  在境外投资项目过程中,经常会听到对方这样的抱怨:他们不太愿意和中国的投资人进行交易,情愿价格低一些将目标企业股权转让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抱怨,理由是中方的境外投资核准程序,以及外汇管制等因素,可能大家在之前即使谈好了协议,因为政府审批因素最后可能也会带来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中方投资人往往在协议签好后的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付款。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造成我国境内的核准程序不确定以及时间拖沓,主要的问题就上面的一个核准程序,以及递交的申报材料。然而,在境外并购项目中,特别是收购境外上市公司时,如果还是按照国内审批程序拖上一两个月再来完成付款和交割的话,恐怕黄花菜也凉了,而且会给中方投资人带来损失(例如上面提到的强制要约收购的价格成本提升)。目前实务操作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往往就是自己先行提前在境外或目的国直接设立独资企业,在国内完成核准程序后,外汇金额先行汇入到投资人自己境外的独资企业账户,然后以独资企业的名义签署收购协议,即时完成付款与交割。这样就避免国内审批程序的时间差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和其他风险。


  

  (3)国内审批环节仍存漏洞


  

  为更形象的描述这个漏洞,笔者举个例子说明:某民企通过境外投资核准程序,以及外汇登记和购汇程序,以直接投资方式,向老板设立在欧洲的离岸公司增资1000万欧元,然后通过该欧洲公司,完成对某目标企业的股权收购;过了3个月,利用欧洲离岸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便利性,将股东变为香港某个信托公司,欧洲公司名字再换一下。再过1年,某民企决定进行整合,又一次向外经贸局申报境外投资项目,额度仍是1000万欧元,由民企直接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该欧洲公司持有的某目标企业股权。这样,民企从国内将1000万欧元外汇汇至自己实际控制的欧洲离岸公司。然后,欧洲离岸公司在境外继续保留400万欧元外,其余600万欧元又重新汇至民企的另外一家关联外贸公司,以冲抵其600万欧元外贸项下未收汇的金额,以便完成核销手续,进而避免退税损失。


  

  这里,前一次并购是真,后一次并购是假。后面属于典型的资本关联交易的架构,主要目的在于骗取1000万的外汇。而至于600万欧元由用于冲抵未收汇的贸易项下的货款,实则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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