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权质押的性质
股权质押的性质与股权、质权有关,是二者的性质交集。对于股权质押的性质,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利让与说”“准物权说”“权利标的说”。笔者的观点是,股权虽然属于权利质权,但其与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相比,股权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权利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股权的权利内容既包括参与目标公司管理与决策等人身权,也包括分配利润以及取得剩余财产等财产收益权;而其他权利质权则通常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人身权利。
其二,股权的价值内涵体现公司的人合性。股权与目标公司紧密相连,目标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是由人组成的(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职工等),是一种社员权利,因此,股权直接体现了人合性;而其他权利质权的载体是客观物或者凭证,不能直接体现人合性。
其三,股权的转让应该经过权利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从法理上看,股权的转让应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主要包括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如果公司章程另有更高的规定,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其他权利质权的转让完全由权利人处分,无需其他第三人同意。
二、股权质押设立之前,应该注意的实务问题
从法律规定和股权的性质来看,股权并非一种完全自由流通的的权利,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出质或者转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工商登记的要求。
(一) 法律提示之一: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对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对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对股权转让又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否适用于股权质押?
1、对法律法规中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的理解和分析
(1)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的界定
《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有零散的规定,归纳而言,这些限制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那么,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如何界定,有哪些区别。
直接限制是指对股权质押、股权出质行为的限制或者设立的条件。间接限制主要表现为我国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因为股权质押的潜在后果,就是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可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股权,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并且在实务中,工商登记机构对不得出质股权的规定与股权实际转让的条件基本相同,例如,国家工商总局和宁波工商局关于股权质押的行政规定均对此明确。因此,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两者密不可分,“依法可以转让”是股权质押的必要前提和应然要求。
(2)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的具体内容
对于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笔者根据目标公司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详述。
公司类型 |
直接限制 |
间接限制 |
有限责任公司 |
无 |
如果质权人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则应该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程序上,股权出质同于股权转让,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由出质人(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目标公司的章程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 |
按照《 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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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质股东是发起人的,
1、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如出质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如果出质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由于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期限内股权转让无法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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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质押;
2、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买卖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3、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外出质时,应当报经其主管财政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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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质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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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质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其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押股权的,还须经审批机关(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否则质押行为无效。 |
如果出质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由于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期限内股权转让无法生效。 |
证券公司 |
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时,质押的股票不得是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或停牌、除牌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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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别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