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若干实务问题的法律分析
——以保护质权人的权益为视角
邬辉林;习平
【摘要】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活动日益增多,而投资方作为质权人的股权质押情形也随之增加。在股权质押过程中,作为股权投资方应提前注意哪些可能面临的实务问题。笔者认为,在所有的问题中,股权价值的减少是首要需要防范的,尤其是在当前企业经营普遍困难的形势下,质押股权的价值可能随公司的业绩“过山车”。本文笔者以所参与的数个股权投资等非诉项目为例,着重研究讨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可能面临或者应注意的实务问题,包括股权质押前、股权出质设立时、股权质押设立后以及股权质权实现时应注意的问题包括本文提出的3个法律提示及13个实务问题,例如,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限制性条件、股权质押设立时质押协议哪些条款应注意签订、股权质押设立后股权价值减少如何防范等,通过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务问题分析,笔者将进一步提出股权价值减少防范机制的构建以及股权质押过程中的其他措施建议。笔者认为,本文关于构建股权价值减少的防范机制以及股权质押过程中可采取的措施,旨在增加出质股东的诚信和善意注意义务,防止股权质押的目的落空,从而保障投资方合法权益,进而保障投资安全,这也有利于促进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投资业稳定发展,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
【关键词】股权质押;价值减少;质押股权价值减少防范机制
【全文】
背景情形介绍及实务问题的提出
(一)投资过程中股权质押的不同情景
情景一:股权受让方向转让方出借款项,受让方要求转让方设立股权质押
在股权收购意向达成过程中,股权转让方因为资金极度紧张,无法向其债权人清偿到期融资债务,需向收购方借款,用于归还该债务。为了防止股权收购最终无法顺利进行,又无法得到股权转让方的足额清偿,基于此,出借人即股权意向收购方要求借款人(股权意向转让方)设立股权质押,即由股权意向转让方将其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者第三人将其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向股权意向收购方出质。
情景二:为防范隐性负债,受让方要求转让方设立股权质押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对目标公司的隐形负债难以确定,为了减少股权收购的风险,除了约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保留余款以外,还约定由转让方将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质,或者由第三人将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质,在隐性负债或者转让方披露以外的其他债务或者不利事项发生、出现时,股权购买方有权就质押股权实现质权。
情景三:共同投资时股东之间借款,贷方要求借方设立股权质押
在合作投资过程中,甲方和乙方拟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成立项目公司,甲方以其名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乙方以货币出资,另由乙方向甲方出借2000万元,作为甲方的投资款,乙方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要求甲方将其持有项目公司的30%股权出质。
情景四:原股东向增资扩股的新投资者借款,新投资者要求原股东设立股权质押
某公司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新的投资者以增资扩股等方式进入,原投资者为了保持大股东地位,亦需要增加出资,但由于其资金不足,通过向新投资者借款等方式融得该增资款,新投资者要求原投资者以其持有公司的股权质押,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并办理相关质押手续。
情景五:战略投资者为了减少投资风险,要求原股东设立股权质押
某公司因扩张规模,需要增加公司资本总量,欲吸引新投资者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入,新投资者基于投资安全考虑,向原投资者设立经营目标和盈利任务,双方订立股权质押协议,要求原投资者出质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并办理相关质押手续。
在投资过程中,投资对象不同,投资方式也不同,一种是投资对象为已经成立的公司,则主要采取股权收购和增资扩股的方式,另一种是投资对象为待成立的新公司,则主要采取共同出资的方式。上述情景一、二属于股权收购,上述情景三属于共同出资,情景四、五属于增资方式。上述情景中,按照质权人与出质人是否发生款项出借,又分为借款关系以及非借款关系,上述情景一、三、四为借款关系,情景二、五则为非借款关系。
在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共同出资的投资过程中,都可能出现股权质押。当然,在合作投资或者重组并购过程中,股权质押还存在其他情形和原由,本论文不一而足。
(二)股权质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务问题
那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向投资方出质后(含借款关系和非借款关系),投资方需要考虑哪些方面?可能遇到哪些实务问题?在投资项目的股权质押过程中,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或解决的,其中下列第一、二点侧重于提示质权人注意的,第三、第四点则侧重于分析具体的实务问题,并提出笔者的观点,而第三、第四点也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第一、在股权质押之前,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对股权质押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如果有,分别有哪些?除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外,目标公司或者出质人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质押是否有限制?
第二、在股权质押设立时,应特别提示质权人在股权质押协议中约定哪些条款?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材料,如果股权证明的数份材料不一致,该如何确定?如果工商登记机构要求按格式范本提供质权合同,质权人应如何处理?除股权质押协议签订和设立登记外,还会遇到关于出质股东确定的问题,例如,股权质押是否应经过出质股东的配偶同意?如果存在实际出资人的,是否应该经过实际出资人同意?
第三、在股权质押设立后,股权价值是否会发生减少?如果价值明显减少是否对质权人有不利影响?损害质权人权益有哪些行为或者事项?股权价值的影响因素又有哪些?股权价值应该如何判断?此外,质权人可否行使出质股东的共益权?质权人能否收取质押股权的孳息?出质股东如擅自处分质押股权的法律后果如何?
第四、在股权质权的司法实现时,该质权实现是否应通过法院?在实现时应注意哪些程序?如果质押股权被其他法院先冻结,是否会给质权的实现带来不利影响?为了保障股权质权人的权益,如何协调在先冻结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在股权质权实现时,如果该股权上存在其他优先权,如何平衡协调股权质权的优先受偿权与其他优先权?
在所有的以股权质押为担保的投资过程中,都可能面临上述问题,特别是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的问题,尤其是在我国诚信缺失、财产信息未联网,浙江地区发生民营企业“倒闭潮”的背景下,加之因为质权人与出质股东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查询困难。因此,如何防范股权价值在质押设立后被“金蝉脱壳”,导致投资款无法回收,成为质权人首要考虑和注意的。
作为投资方的委托律师,根据股权质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上述实务问题,尤其是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的问题,笔者提出构建质押股权价值减少防范机制,并在股权质押程序中,包括股权质押之前、股权质押设立时、股权质押设立后以及股权质权司法实现时的措施建议,以最大化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股权质押的法理界定和性质
股权质押的实务问题与股权性质本身存在紧密关联,例如,质押股权与目标公司是什么关系,股权质权如何行使,这些直接关系到质押股权的价值,股权质权的实现等,因此,为了能准确分析股权质押的实务问题,笔者先探讨股权质押的法理界定和性质,以便对股权质押有一个更加清晰的了解。
股权质押,根据其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股份有限公司又因为股票是否公开上市为标准,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本文以非上市公司为研究目标,本文所指的非上市公司为广义范畴,包括股票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等,即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1)股权质押的法理界定
股权质押是民事主体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约定以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股权凭证移转于债权人占有或者将质押事实登记于相应的机关予以公示,债权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获实现时得变卖质物以优先清偿己方债权的担保方式。[1]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而且是实务中最主要的权利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