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及投标邀请书的法律属性分析
资格审查后,招标人如果不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或者只向部分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那招标人的这种不作为行为确实是违悖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行政法规定。若给潜在投标人确实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基于他们之间还没有建立合同关系,所以招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
如果招标人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则违反的是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是一种无效行为。
如果招标人向没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则该投标邀请,属于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法律约束力。但这是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在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阶段要解决的问题是识别众多的潜在投标人中哪些具有适格的投标人主体资格问题。资格预审公告及文件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属要约邀请是无疑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要约的一部分,属要约也是无疑的。但是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及投标邀请书决不是承诺,他仍是要约邀请的一部分,与招标准文件的关系是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属要约邀请。
因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决,都是以告知相对人具备投标人主体资格,邀请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为目的。它完全不具有要约或承诺所必须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素。所以它既不是要约也不是承诺。
五、结语
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人们之所以对资格预审阶段的相关行为及发出文件的法律性质发生认识混乱,根本原因还是源于对民法、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要约、要约邀请、承诺等相关法律概念的理解偏差。资格预审行为要解决的问题是识别潜在投标人是否具备作为投标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体资格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发出要约邀请、要约还是承诺,前提首先是主体要适格,否则就不会产生希望建立的法律关系。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决,是告知相对人具备投标人主体资格,邀请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仍属要约邀请的范畴。判断一个文件是否是要约、要约邀请、承诺,不能拘泥于时间发出的先后或其外在表现形式,必须以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为判断标准,否则就会产生理解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