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推荐权
《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可是投标人还是善于创新,最近出现一种新模式,由一些知名人士、重要机关或团体向评标委员会实名推荐投标人,被推荐的投标人往往一举中标。如某招标活动中,就有一仲裁委员会向评标委员会书面推荐了一家投标人。“推荐与被推荐”违法了?没有,不是非法干涉而是“举才不避嫌”,你投标人不想中标都不行。
二、招投标活动中权利滥用的危害
《民法通则》第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如果在招投标活动中过分地或非法行使了自己掌握的或者不适当地行使了法律赋予的权力,损害到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凡是权利滥用,都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损毁法律的权威,降低招投标制度的公信力。
在招投标活动中,由于部分招标人、投标人违背城实信用的原则,滥用权利,给其他遵纪守法的当事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起到了反面的示范作用,使得采购当事人滥用权利有蔓延之势,对招投标制度的公信力造成不良的影响。要知道,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必须建立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之上。维护好法律权威,就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
(二)背离招投标制度的初衷,降低采购效率,加重社会成本。
招投标活动中的权利滥用,看似合法,实则以损人利己为目的。它阻碍了正常的招投标业务流程,为一己私利,不惜牺牲、浪费其他利害关系人大量的时间、费用和社会公共资源,与投投标制度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三)扰乱市场秩序。
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是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招投标活动中的权利滥用,对行为人来讲,成功则得益,反之则无损,为此权利滥用往往成为打击竞争对手、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这些行为不仅会妨碍市场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而且还会阻碍、破坏整个采购市场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