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上几种招标人的权利滥用行为外,还有一些人们见怪不怪的权利滥用现象:如强行搭车收费、盲目压价、规避招标、投标人“自愿”为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审计费等。
(二)、常被投标人滥用的权利
1、质疑(投诉)权
滥用质疑(投诉)权是投标人最为常见的权利滥用行为。《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同样《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所以,只要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就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质疑。至于证据,没有,反正只要我质疑、投诉,你就得花费人力物力去查证。虽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有所细化,但由于质疑的要求宽松,投诉、复议等其他救济途径的要求又相对严格,所以,投标人常在质疑环节与招标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无理纠缠,而止步于投诉,很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目的只有一个折腾你。
因为折腾的“合法”,所以那怕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你也拿我没办法,说不定还可以浑水摸鱼。
2、投标权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但是,如果一个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同一招标项目、同一标段递交两套、三套同容完全不同的投标文件,如何处理?特别是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投标人违法了?没有。是废标,有效标?还是陪标?如某政府采购中就出现过这种投标,而且还是有效标。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