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活动中的权利滥用与反思
肖文兴
【关键词】招投标;权利滥用
【全文】
我国招投标活动已走过近30年的历程。可以说,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招投标在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招投标制度对于提高经济效益、培育和规范市场体系,预防和惩治腐败交易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法治环境、体制、监管等诸多原因,在深入人心的同时,却愈来愈不得人心了!破坏招投标基本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虚假招投标现象层出不穷,特别是隐蔽性极强看似合法的权利滥用现象更是让人们苦不堪言。
招投标中的权利滥用,不仅降低了招投标活动的工作效率,增加社会交易成本,扰乱市场公平秩序,还严重损害了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公信力。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忽视了他们义务和责任,导致责权利分离,最终出现招投标过程中各方均不负责的问题的发生。为此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分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权利滥用现象,供有关人士在招投标实务,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制定、修正时参考。
一、招投标活动中的权利滥用现象
本文所指的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行使权利,过分地或非法地行使自己掌握的权力,构成了对他人或社会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其后果一般是社会损害大于个体取得的利益。权利滥用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对禁止权利滥用的精神作了规定,但在条文上并没有将该原则明示表现出来。
(一)常被招标人滥用的权利
1、招标权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相关规章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集中采购的范围内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必须招标,也就是说这些规定范围内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采购。当然这些规范既有项目内容的规定,也有采购起点金额的限制。但是这些规定,往往被招标人断章取义地加以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