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性与灵活性结合模式体现的价值应当成为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价值选择
1.我国应借鉴晚近两大法系法律适用确定性与灵活性结合的模式及其体现的价值
晚近两大法系在法律适用中在继续保有各自法律适用基础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趋向互补,吸纳对方的合理成分。随着各国国际私法趋同化和国际私法法律选择适用理论的发展,晚近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注重法律适用规范明确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同时,加大了对法律适用灵活性价值的引入,尽管大部分法律适用规范仍保留着确定性的基础;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则在法律选择适用灵活性的基础上,在个案审理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适用规范的引导作用。两大法系各自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那种法律适用确定性与灵活性结合的模式及其体现的兼顾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观值得我国借鉴。
2.确定性与灵活性结合模式体现的价值符合当前我国法律适用的价值选择
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价值选择是要兼顾法律适用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确定性与灵活性结合的法律适用规范中的确定性规范,不仅不会由于与灵活性规范的结合失去其固有的确定性属性和形式正义,而且还能在一定情况下避免确定性法律适用规范的机械性和盲目性;其中的灵活性规范还可以在一定情况下避免法律适用结果的不公正。此外,确定性与灵活性结合的法律适用规范中的确定性规范,不仅在形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实质正义的影响,而且20世纪末随着各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立法、理论学说的发展,法律适用确定性规范的立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实质正义理念的影响和制约,它所体现的形式正义必然含有一定的实质正义理念,使形式正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正义。从而使确定性与灵活性结合的法律适用规范更适合当前我国法律适用的价值选择。
3.确立确定性与灵活性结合模式体现的价值观有赖于我国制定完备的确定性法律适用规范
确定性与灵活性法律适用规范的结合体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价值观,其中完备的确定性法律适用规范是实现形式正义和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目标的重要基础。从法学理论来看,大陆法系传统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的明确性与一致性这两个特征,正是传统国际私法以普遍主义为基础,试图在国家间的判决中求得的价值目标。“传统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两大特征与形式正义的实质有着明显的共通之处,形式正义正是传统国际私法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20]形式正义要求法律的适用要严格地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行推演,而法律规范是否完备则是能否依据该法律规范进行演绎推理以及该演绎推理是否合理的基本条件。在我国尽管已经制定出了一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法规,但是有些法律规范规定得尚不够明确、完整,目前我国仍应制定出较为完备的确定性法律适用规范。
四、建议
根据以上所述,笔者提出建议如下:
1.应根据我国具体的法律关系制定确定性、灵活性或其结合的法律适用规范
我国在法律适用价值选择上应合理地平衡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具体来说:(1)应树立正确的国家利益观,细化研究成熟的法律关系,并制定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在确保法律适用确定性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追求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公正性;(2)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确定性、灵活性或其结合的法律适用规范;(3)对不同法律关系确立不同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