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价值和价值观
法律的价值反映的是作为客体的法有哪些为作为主体的人所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博登海默认为,正义的目标就是“满足个人的合理需求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18]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最重要的基础价值应该是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即兼顾实现冲突法层面的公平和实体法层面的公平。兼顾维护私主体利益、本国国家利益、相关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利益。对于当代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价值,其涵义应主要有:在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内外国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则和依其所选择的准据法,应以能公正地解决内外国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而制定,其中的公正应是指所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具有中立性,并能被相关民商事主体所接受。
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价值观是人们对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价值的认识,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在探讨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价值观上,特别应客观地认识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价值观中的正义观和全球化时代我国国家利益观。
1.我国应兼顾法律适用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价值观
我国传统的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观主要有正义,这种正义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正义,它并未对特殊案件中某类主体作出特殊规定。因此,依据这种法律适用价值观审理某些含有特殊因素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适用这样的法律规范得出的判决结果,形式上可能是正义的,但实质上并不一定是正义的。反之,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法官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对个案公正地解决,很可能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发生冲突,并进而弱化法律适用的确定性,致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目标难以实现。因此,当代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价值观应更加注重协调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冲突,应借鉴晚近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确定性与灵活性结合的模式所体现的价值观,兼顾追求确立形式正义观和实质正义观。
2.我国应树立正确的国家利益观基础上的法律适用价值观
全球化是当今国际社会最深刻的变革。在全球化时代,各国利益的相互渗透加深了彼此之间的相互依存与合作。“全球化使国家利益从封闭的体系转变为开放的体系,框定国家利益的因素大大增加,从而导致国家利益在内容、结构和维护的手段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19]这就要求我们在全球化时代,坚持正确的国家利益观,即在保证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在尊重他国合理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追求和实现本国国家利益。而不能像传统的国家利益观那样,仅从国家利益的功利性出发,实用主义地对待国家利益,或者割裂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之间的关系,或者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对立起来。我国应摒弃不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更易于法官自由选择适用法院地法,从而更有益于实现本国国家利益的理念。在全球化时代,我国在制定法律适用规范时应尽量使其更加明确,以便于平等地适用法律。我国在追求实现我国国家及私主体利益的同时,应兼顾他国国家及私主体利益;在追求实现我国眼前利益的同时,应兼顾我国的长远利益;在追求实现我国个体利益的同时,应兼顾我国的整体利益,这样才有可能在选择适用法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