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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论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孙建


【摘要】客观认识并正确把握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目标是正确适用我国国际私法与有效发挥其效用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确定性与灵活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晚近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及其启示和对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确定性与灵活性的价值选择问题的研究尚不够深入。深入研究上述问题将有益于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正确把握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有益于促进我国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确定性;灵活性
【全文】
  

  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不仅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客观认识并正确把握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目标是正确适用我国国际私法并有效发挥其效用的重要基础。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国际私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如何理解晚近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及其启示和如何正确把握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价值选择,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将有益于促进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与完善,有益于促进我国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健康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法律适用规范既要具有确定性又要具有灵活性。正如法国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指出:“在所有国家中,在正义制度的两种需求之间,已经存在,并将永远存在一对矛盾,那就是法律一边必须是明确的、可预见的,另一边必须是灵活的,能够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况。”[1]然而,在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理论和实践中,由于受传统的单纯追求适用法院地法以实现本国国家利益理论的影响,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不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被认为有利于实现当前我国国家利益;我国现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可预见性;法律适用灵活性被认为与判决结果的公正存在有机联系;法律适用规范缺乏明确性导致法官不说明理由适用法律;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弹性连结点的任意解释以及对外国法内容查明规范规定得过于笼统问题。


  

  (一)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理论问题


  

  1.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确定性的理论问题


  

  从理论上来看,法律适用确定性的内容通常包括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在将法律适用规范适用于一般法律关系时如果规范不确定、不一致和不可预见必然导致人们无所适从,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法律适用规范效力的发挥,影响形式正义的实现。因此,法律适用规范的确定性是其得以发挥应有效用的基本价值。在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三者关系中,实现明确性又是实现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重要基础。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确定性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不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被认为有利于实现当前我国国家利益。一国国际私法是该国追求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那么,法官是依本国不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直接适用法院地法有益于实现本国国家利益?还是依本国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平等地选择适用内外国法有益于实现本国国家利益?从国际私法的理论学说的发展来看,不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显然更易于法官自由选择适用法院地法,而一国法官适用法院地的实体法似乎更有益于实现本国国家利益。从13世纪意大利北部出现的法则区别说,到美国冲突法“革命”以来,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甚至“抛弃”冲突规则的主张,无不追求适用法院地法以实现本国国家利益,[2]其实质都是在强调法律适用规则不应明确,不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才更易于法院适用本国法以更好地维护本国国家及当事人的权益。事实上,尽管美国冲突法“革命”中的激进主张受到了严重的抨击,但是,其法律适用规范不需明确的理念却一直发挥着重大影响,并且对当前我国的法律适用亦产生着重大影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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