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区矫正司法适用问题思考

  

  (一)现实中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1.司法文件规定及实施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及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三个司法文件中,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公安机关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自2003年推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现实中的实际做法都是按照有关司法文件规定来实施的。


  

  2.《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作了调整,规定管制、缓刑、假释不再由公安机关负责,而是笼统地规定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对缓刑、假释的考察、考验的相关事项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不再由公安机关行使{1}。


  

  (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存在冲突《刑法修正案(八)》虽然修改并规定管制、缓刑、假释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不再由公安机关负责,2003年以来实施的社区矫正按司法文件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并实际执行,但在有关法律中仍然存在公安机关也有权执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出现矫正机关不统一情况。


  

  1.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仍是公安机关由于《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将剥夺政治权利列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也没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法规定做任何修改,《刑法》第5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刑法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仍然是公安机关,同时,2011年8月30日公布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公安机关执行。[8]


  

  2.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罚刑法所规定的对被判处管制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可以适用禁止令,其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3}。


  

  《刑法》第38条第四款规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按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所宣告的禁止令由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如果被判处管制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虽然对两机关各自权力与职责有明确的规定与划分,但实际实行中需要两机关密切协调与配合。


  

  3.相关法律修订滞后与刑法修订不同步《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的执行权虽然作了调整,规定管制、缓刑、假释不再由公安机关负责,但在有关法律中仍然存在公安机关也有权执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出现矫正机关不统一情况。《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上述问题虽然作了修订建议,但《监狱法》中的相关规定的修订还未涉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