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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损害赔偿之团体诉讼制度研究(下)

  

  对于团体诉讼的资金保障,从资金来源的角度看,可能的途径主要有:


  

  1.提高政府对团体的资金资助力度。政府增加对团体的资金支持显然会促进团体诉讼的开展,德国和奥地利的实践即说明了这一点。但问题在于,在很多国家,团体的数量较多,由政府大幅提高资金资助有相当的难度。而且,如果增加政府对团体的资金支持,那么团体的“准官方”甚至“官方”的属性或倾向更加明显,其独立性将减弱。对于这一点,有学者认为,如果团体由政府提供资金,那么团体的活动可能成为政治的奴隶。政治家们可能试图对团体的行为施加影响,针对某些其希望予以处罚的情形,诉讼可能受到鼓励,而针对另一些其希望作为朋友予以照顾的情形,诉讼则可能受到阻止。而且,政府的资金资助总是具有不确定性,在经济紧缩时期,消费者团体的资金可能成为政府预算中首当其冲予以削减的部分。[4]


  

  2.成员缴纳的会费。会员缴纳会费,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减轻团体的资金困难。但一般而言,团体成员缴纳会费的数量是有限的,因而试图以增加会费的方式来保障团体诉讼的运行基本上不可行,特别是就消费者保护团体、环境保护团体等团体而言。尤为突出的问题是,如果消费者团体代表的是受到同一被告行为侵害的全体消费者,而不仅仅是其会员,那么就会出现“搭便车”这一严重的问题。在此情形下,不加入该团体但却能得到其免费服务,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更为有利。另外,即使消费者团体仅代表其会员,从而试图以缴纳会费解决资金问题,那么团体为了补偿预期的诉讼费用将不得不收取足够多的会费,但问题在于,如果对投资的回报仅仅是期望将来某一天可能会分享来自某一诉讼的赔偿,那么消费者是否愿意提前支付这些费用是值得怀疑的。[5]所以,团体诉讼制度运行的经费,不可能主要依靠团体成员缴纳会费的方式来解决。


  

  3.减免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这种方式并不直接增加团体的资金,但减免诉讼费用意味着团体不需要支出或可少支出相关费用,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增加了团体诉讼的资金保障。


  

  4.通过第三方资金资助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即第三方资金资助公司基于投资的目的对具有胜诉可能性的案件进行调查、评估后与原告方达成风险协议,原告方胜诉时需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败诉时则由该第三方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这是近年来在德国、奥地利和英国等国出现的一种资金支持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有助于群体诉讼的提起,因而不失为化解群体诉讼费用难题的一种方案,[6]但是其存在的问题在于:一方面,第三方投资者的参与将会在常规的律师费之外又增加一笔费用;另一方面,其危险在于,第三方投资者可能基于自己的商业利益而控制结果,进行不公平的市场交易并索要过高的费用。[7]


  

  5.律师费实行胜诉酬金制。即律师与原告达成协议,在胜诉时从赔偿金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用,在败诉时则不收取费用,美国的集团诉讼通常采取此种模式。[8]在欧洲,传统上胜诉酬金制是禁止的,采取的是败诉方付费的原则,即败诉方不仅应支付法院费用,而且应支付双方的律师费;但近些年来,一些国家也在探索在群体诉讼中是否应当允许胜诉酬金制的问题。[9]有人甚至认为,“可以有把握地说,如果不充分地为律师提供报酬,近年来欧洲国家中所采用或建议的群体诉讼程序中,没有哪一种能够取得成功。……在缺乏胜诉酬金制的情况下,很难设计出一种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群体诉讼程序。”[10]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美国集团诉讼案件中胜诉酬金制的运行,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该机制成了律师的生财之道,并因此而出现滥诉的倾向,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取得了巨额报酬而给予消费者的赔偿极少甚至分文没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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