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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损害赔偿之团体诉讼制度研究(下)

请求损害赔偿之团体诉讼制度研究(下)


刘学在


【摘要】为妥善解决现代社会中的群体性纠纷,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法国、瑞典、丹麦、挪威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很多国家或地区在传统的不作为之诉的基础上,出现了团体损害赔偿诉讼。相对于不作为之诉,团体提起赔偿之诉时,在当事人适格、诉讼目的与功能、诉讼的资金支持等很多方面,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就我国而言,目前构建团体诉讼的知识积累尚有不足,实践中则存在“立法休眠、司法躁动”的困惑,有必要在深入研讨的基础上分别对团体不作为之诉与团体损害赔偿之诉作出规定。
【关键词】团体诉讼;不作为之诉;损害赔偿之诉
【全文】
  

  (三)赔偿之诉的资金支持


  

  一旦团体决定提起诉讼,通常马上就要进行准备活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源,因而团体的财务状况决定了它对诉讼风险的敏感程度,进而影响着它行使诉权的频率以及它对追诉案件的选择。[1]在具备良好的资金支持时,团体诉讼制度的功能可望得到充分发挥,但如果没有资金去激励团体提起诉讼,那么在实践中该诉讼机制将面临式微的危险。一些国家的团体诉讼机制在实践中之所以利用率较低,最主要的原因即在于其资金不足。以消费者团体为例,在欧洲,“消费者团体诉讼相对较多的德国和奥地利,消费者团体几乎100%的依靠政府支持”。[2]而在其他多数国家,消费者团体并没有这样良好的资金资助。例如在瑞典,《群体诉讼法》实施后的5年半期间内,仅有12起群体诉讼提起,其中,11起是私人群体诉讼,1起是公共群体诉讼,没有1起是团体群体诉讼。之所以没有团体群体诉讼的提起,最主要原因是团体对资金风险的担心。因为,诉讼需要消耗时间和金钱,而已建立的消费者团体和环境团体均无进行诉讼的经费资源。这样一来,在编制预算时,诉讼费用就成为与团体的其他经费需求发生竞争的难以预见的支出。迄今为止,在这种竞争关系中,为提起群体诉讼而拨付经费并没有被摆在优先地位。[3]


  

  的确,无论是在哪个确立了团体诉讼机制的国家,对团体的资金支持问题都是一个影响该诉讼机制在实践中能否充分发挥功能的重要因素。相对于不作为之诉而言,团体的资金状况对于损害赔偿之诉具有更为重要的影响,这是因为,赔偿之诉的提起和进行较之于不作为之诉更为复杂:不作为之诉的审理重点仅仅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有时甚至仅仅是对被告的格式合同条款的一种抽象审查,连具体的行为也不涉及;而赔偿之诉的审理则涉及被告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的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等一系列要件事实的证明问题,调查收集证据的任务可能更为繁重,且确定每一个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或者确定被告应当给付的赔偿总额,都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样一来,与不作为之诉相比,团体提起赔偿之诉就可能需要更大的资金支持。而如何为团体履行此种诉讼职能提供良好的资金保障,多数国家目前并没有设计出完美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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