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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损害赔偿之团体诉讼制度研究(上)

  

  就上述损害赔偿之诉而言,法院为补救受侵害的集合性利益而判决被告支付的赔偿金将归属于起诉的消费者团体,而不是支付给消费者个人。然而,这类诉讼仅仅是在如下意义上讲才获得认可,即团体提出的损害赔偿既不同于一般民众所受的损害,也不同于直接受损害者所受的损害。因此,此类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集合性的利益,故而其所要补救的损害仍然具有集合性质,而在此类诉讼中不可能对个人所受损害进行补救。对于这一点,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集合性的利益必定不同于遭受损害的受害者的个人利益,受害者只能自己请求赔偿。此外,由于保护集合性的消费者利益的诉讼只能由团体提起,因而如果团体败诉了,那么消费者既不需要支付费用也没有什么风险。这一机制不要求消费者团体进行专门通知,也不要求其向政府部门报告,因而没有什么额外的费用支出。[38]


  

  2.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进行的代表诉讼。法国《消费者法》第L.422-1条规定:“数名已确定身份的消费者因同一行为人的行为而遭受具有共同原因的损害时,任何已获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资格的消费者团体,如果得到其中至少两名消费者的授权,可以代表该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与前述集合诉讼不同,这种类型的代表诉讼是消费者团体为保护数名遭受同一行为人的行为之损害的消费者的个人利益而提起。


  

  从该条规定的条件看,只有经认可的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消费者的消费者团体才能够提起此种类型的诉讼,而且至少有两名消费者进行了书面授权。为了使更多的受害者能够加入诉讼,团体可以通过报纸和杂志,或者在获得明确许可时可通过电视或广播电台,或者通过分发传单或专门信件的方式征求他们的授权。如果某个消费者撤回其授权,那么其本人可以继续进行该诉讼,就像是他本人直接提起该诉一样。该消费者有义务将这一变更通知法官和其他当事人。如果消费者团体败诉了,那么被代表的消费者就会失去索赔的个人权利。如果被告被认定应负责任,那么判决被告支付的赔偿金和利息应当归属于受损害的消费者。[39]


  

  (六)北欧国家的规定


  

  1.瑞典的规定。瑞典目前的群体诉讼制度包括在专门法院提起的群体诉讼(公共群体诉讼和团体群体诉讼)和在普通法院提起的群体诉讼(私人群体诉讼、公共群体诉讼和团体群体诉讼)。(1)可在专门法院提起的群体诉讼。瑞典有两类专门法院,即劳动法院和市场法院。在专门法院可提起各种形式的群体诉讼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只允许有关政府机构提起公共诉讼或有关团体提起团体诉讼。在瑞典,绝大多数劳动者都属于工会会员。对于劳动法院审理的涉及集体合同应如何解释的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工会具有第一顺序(primary)原告的资格,并可以与成员一起作为被告。工会会员要受判决的约束并有权参加诉讼。会员只具有补充性(secondary)原告的资格,即如果工会决定不起诉,那么会员个人可以在普通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的裁判可以上诉至劳动法院。反歧视专员(Ombudsmen against Discrimination)对于某些案件具有补充性的原告资格,可以在劳动法院提起公共群体诉讼。劳动法院每年裁判大约300起一审案件以及大约100起从普通法院上诉而来的终审案件。[40]


  

  市场法院基本上专门审理公共群体诉讼案件,也审理一些团体群体诉讼案件,案件范围是涉及《市场行为法》、《消费者合同法》和《竞争法》的争议。其主要特点在于:一是只能提起不作为之诉,不允许请求损害赔偿,这不同于在劳动法院提起的群体诉讼;二是消费者个人没有起诉资格,不能提起私人群体诉讼;三是消费者专员(Consumer Ombudsman)和自由贸易专员(Ombudsman for Free Trade)具有第一顺序的起诉资格;四是消费者团体等组织仅具有补充性的起诉资格,[41]即只有前述政府机构决定不到市场法院起诉时,消费者团体、零售商、商会或工会才可以提起诉讼。[42](2)可在普通法院提起的群体诉讼。瑞典于2002年制定了《群体诉讼法》(Group ProceedingsAct),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从而在普通法院也可提起群体诉讼。该法将群体诉讼分为三种类型,即由个人提起的私人群体诉讼、由有关团体提起的团体群体诉讼和由政府指定的行政机构提起的公共群体诉讼。其中第5条第1款对团体诉讼作了一般界定,即:“非营利性的团体根据其章程的规定,为保护消费者或雇佣劳动者的利益,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涉及商品、服务或其他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方面的纠纷,可以提起团体诉讼。”[43]在瑞典,团体群体诉讼仅适用于消费者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两个领域。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非营利性的消费者或雇佣劳动者团体对于经营者在向消费者(主要是个体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公用事业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可以提起群体诉讼。在环境法领域,致力于自然保护和环境保护的非营利性的团体有权提起不作为之诉和环境损害赔偿之诉。所有具有上述保护宗旨的非营利性团体均具有起诉的资格,而在团体的规模与存续时间,以及是否经政府批准等方面都没有限制。这意味着一个只有少数成员的新团体可以在头一天成立并在次日就提起诉讼,只要该团体的财务状况良好且法院认为其能够充分地代表群体成员即可。该团体可以为其成员和所有相关的群体成员请求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对于损害赔偿之诉,适用传统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规则和赔偿金计算规则进行处理。[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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