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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损害赔偿之团体诉讼制度研究(上)

  

  (三)意大利的规定


  

  意大利的《消费者法》明确地将诉讼主体资格授予某些消费者团体。在意大利民事诉讼中,“团体”是指由工作人员和会员构成的、为了共同目的而组织起来并被赋予起诉权的组织。团体充当了个人与政府之间的中介。这些团体组织被赋予法人资格,并且法律和其章程规定了其代表资格。意大利的《消费者法》规定了团体可以提起的诉讼请求类型,并列举了此类组织获得诉讼主体资格所必须符合的条件。[23]


  

  根据《消费者法》的规定,消费者团体可以对销售商或供应商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活动提起禁令救济的诉讼(不作为之诉)。该法第137条确立了消费者团体代表消费者提起集合诉讼所必须符合的条件。[24]在符合这些条件时,《消费者法》第139条明确地授权已登记的消费者团体可对其成员的集合性权益提供保护。不过,在2007年修改之前,该法第140条有一项严格的限制,即消费者团体仅能请求禁令性或宣告性救济,而不能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样一来,如果某个作为被告的公司违反了法院禁令中的义务,那么能够采取的措施仅仅是微不足道的罚款。因此,以前的制度尽管也在努力通过扩大团体的诉讼资格以便加强消费者保护,但是对于制止财力雄厚的被告几乎不起作用,因为他们不遵守强制性裁定时时仅仅是支付第140条之下的罚款。[25]


  

  意大利近年来的市场失灵现象,特别是意大利食品业巨头帕玛拉特(Parmalat)的倒闭,暴露出消费者保护的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之间的差距,使得意大利消费者要求国家能够提供更多的保护。意大利立法机关作出的回应是,在2009年对《消费者法》第140条作了修改,即增设了第140-2条,[26]允许某些有代表资格的团体可以代表不公平商业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包括消费者和最终用户)提起请求赔偿的集合诉讼。[27]对于意大利《消费者法》第140-2条,尽管国会早在2005年9月即首次提出了修正案,但直到2009年7月23日才通过了这一包含集团诉讼规则的法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8]这次修改给意大利法律带来了程序创新。根据该条第1款,不仅团体可以代表消费者和用户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且个人也可以代表一个集团提起诉讼。[29]


  

  在意大利,消费者团体诉讼的主要特点在于,一是消费者团体可以提起集合诉讼以便保护所有受到类似损害的消费者和用户的同类性质之权益,换句话说,允许消费者团体代表所有受到类似损害的个人提起诉讼,而这些个人不必是团体的会员。二是允许个人提起集团诉讼,之后该个人原告可以委任团体作为代表人。在此情形下,虽然原告集团不需要由团体会员组成,但是团体必须是登记有消费者和用户的团体,而且损害必须源于被告的相同行为,这样团体才能够代表该原告集团。三是允许团体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以便民众更容易获得司法审判并加强团体诉讼的威慑力。四是团体提起诉讼时并不要求其自身受到被告的损害,团体的起诉资格(即当事人适格)并不是像美国那样遵循“事实上的损害”的僵硬规则。如果符合一定的标准,几乎任一消费者团体都可代表所有具有类似损害情形的个人提起诉讼。[30]


  

  (四)奥地利的规定


  

  在奥地利,为贯彻欧盟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不作为诉讼的指令(即The Injunctions Directive98/27/EC),其《消费者保护法》第29条规定某些团体(如消费者信息协会、奥地利联邦工会等)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31]除此之外,消费者协会等团体还可以受让债权人的请求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类诉讼主要表现为一种以请求合并和诉讼费用资助相结合为基础而形成的集合诉讼。在这种机制下,潜在的请求权人(债权人)将其请求权让渡给某个团体(通常是消费者协会),由该团体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以这种方式集合大量的请求权,使得团体可以利用商业性的诉讼资助公司来进行诉讼。另一方面,诉讼资助公司的报酬一般大约为全部诉讼请求额的30-40%。这一诉讼机制已经成功地适用于一些集合诉讼。其中很多案件是针对银行而提起的,指控其对用户索要过高的贷款利率。而在奥地利迄今(指2009年)最大的一起集合诉讼中,即一起债权人的人数达3000多人的有价证券案件中,多数债权人也利用了这一程序机制。[32]据统计,在诉讼资助保险公司的资助下,奥地利的消费者信息协会(VKI)已经成功提起了20多起集合诉讼。[33]


  

  (五)法国的规定


  

  在法国,团体提起的赔偿之诉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为保护集合性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另一类是为保护消费者个人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1.为保护集合性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就法国而言,“损害赔偿请求向来更为团体诉讼之主要目的,不作为之诉反而居于较不重要之地位。不过,在‘损害’之认定上,则非以各个消费者所受之实际上损害去计算出实际损害多少,而是以一个整体公益之抽象损害为对象。”[34]法国1973年12月27日的《罗伊法》,[35]创设了消费者团体请求金钱赔偿的诉讼制度,以保证交易行为的公平和保护集合性的消费者利益。根据法国《消费者法》第L.421-1条等条款的规定,[36]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的已获批准的消费者团体,可以为保护集合性的消费者权益而提起诉讼。消费者团体为保护集合性的消费者权益而提起诉讼时,应当表明被诉的产生损害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当某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时,经认可的消费者团体对于直接或间接损害集合性的消费者利益的该行为,可以以正当原告的资格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消费者团体也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the defendant)或被告人(the accused)采取措施以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删除提供给消费者的特定合同或格式合同中的违法条款。不作为之诉可以随同损害赔偿之诉一并提起,它们之间具有互补性。当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时,经认可的消费者团体可以要求参加受该行为侵害的消费者所提起的诉讼,要求被告采取措施以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删除提供给消费者的特定合同或格式合同中的违法条款;消费者团体也可以针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主动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删除提供给或准备提供给消费者的特定合同或格式合同中的违法条款。[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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