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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证成

  

  四、结语信息自决权的精髓在于信息主体对其自身信息的选择与控制,即自我决定的权利。由信息主体自由地决定其个人信息何时、何地、何种方式被收集、储存、处理以及利用。虽然不同国家的宪法实践与宪法文本中,围绕信息自决权的确立与保护会以不同的法律术语表示,但不论是隐私权、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等等,从上述数据中应该可以得出最直接的判断,即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诸多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法治完善国家的宪法实践与宪法文本都已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加以保护。在我国,目前仅能证明的方法是通过现行宪法文本上的逻辑论证与文字演绎。由于没有切实有效运作的宪法解释机制,信息自决权在我国当前,只处于一种理论研讨的阶段。但相信随着理论研究上的不断深入,若能有围绕信息自决权特别是政府数据库所涉的现实冲突问题的不断涌现,当质与量的演变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通过宪法修改或宪法解释的方法将信息自决权列为基本权利并不是梦想。


【作者简介】
姚岳绒,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马剑银:《哈贝马斯的基本权利观—商谈论视角的基本权利体系重构》,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 年第 1 辑。
罗伯特•阿列克西:《论宪法权利的构造》,张龑译,《法学家》2009 年第 5 期。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51-652 页,第 297 页。
李震山:《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之保障为中心》,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7 年版,第6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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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二章。
卡尔•恩吉施:《法律适用的逻辑研究》,第 13 页,转引自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83 页。
可参阅舒国滢教授翻译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一书的代译序内容,另外从阿列克西教授的《论宪法权利的构造》一文中也可以感受其欲走出困境的强烈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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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立斌:《中德比较宪法视野下的人格尊严———兼与林来梵教授商榷》,《政法论坛》2010 年第 4 期。
韩德强:《论人的尊严—法学视角下人的尊严理论的诠释》,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237 页。
刘志刚:《人格尊严的宪法意义》,《中国法学》2007 年第 1 期。
参见翁岳生:《资讯立法之研究》,台北三民书局 1987 年版,第 39 页。
参见萧文生译:《关于〈一九八三年人口普查法〉之判决》,载《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司法院”司法周刊杂志社 1990 年印行,第 324-325 页。
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下),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771-773 页,第 866页,第 847 页。
约翰•哈特•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司法审查的一个理论》,张卓明译,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35页,第 41 页,第 34 页。
郭春镇:《从“限制权力”至“未列举权利”———时代变迁中的〈美国联邦法第九修正案〉》,《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 2 期。
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0 页。
如通过 1905 年洛克纳诉纽约州案推定了“契约自由”为第 14 条修正案中自由的一部分。此案的判例在 1937年的西岸宾馆诉帕里什案中被推翻,认为“缔结契约双方地位不平等,或为公共卫生而需要保障双方之一方时,政府应有权加以干涉”。
张源泉:《德国之信息自决权》,载《第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论文集(2009 年)》,第 39 页。
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03-104 页,第 10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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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季彥敏:《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法商研究》2005 年第 4 期。
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法学家》2004 年第 4 期。
张薇薇:《“人权条款”: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安身之所”》,《法学评论》2011 年第 1 期。
秦强:《我国宪法人权条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 2009 年博士学位论文,第 55-61 页。
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法院报》2005 年 3 月 21 日。
如张军:《宪法隐私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 年;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 年版;屠振宇:《宪法隐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有学者论证住宅权为宪法基本权利时提出“超越宪法文本的未列举权”这一观点。参见孙凌:《论住宅权在我国宪法规范上的证立—以未列举宪法权利证立的论据、规范与方法为思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 年第 5期。
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71 页。
参见徐亮:《论隐私权》,武汉大学 2005 年博士学位论文,第 19 页。
参见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18-123 页,附录四之第 333-344页。
参见徐正戎:《“户籍法第八条捺指纹规定”释宪鉴定意见》,《台湾本土法学》2005 年总第 75 期。
朱国斌:《法国关于私生活受尊重权利的法律与司法实践》,《法学评论》1999 年第 3 期。
参见黄昭元:《无指纹则无身份?》,载《民主•人权•正义》(苏俊雄教授七秩序华诞祝寿论文集),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5 年版,第 497-498 页,第 499-500 页。
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之隐私权(中),《台湾本土法学》2007 年总第 97 期。
《理由陈述》,http://www.al.gov.mo/lei/leis/2005/08-2005/cn.htm,2011 年 8 月 9 日访问。
http://www.gcs.gov.mo/showCNNews.php?DataUcn=25502&PageLang=C,2011 年 8 月 9 日访问。
孙平:《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学》2007 年第 7 期。
Christopher Kuner:《欧盟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温珍奎译,载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8 页。
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第 48-51 页。
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22-224 页(数据内容由笔者根据该著作第 224 页的表格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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