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国台湾地区在信息自决权的确立与保护方面也有若干实践。信息自决权在我国台湾地区率先也是以美国式隐私权的名称确立的。1992年,就银行客户的存款、放款或汇款等有关信息的保护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释字第293号解释”,第一次提出隐私权概念。2000年,就“刑法”第301条第1款及第2款的诽谤罪规定是否与“宪法”第11条保护的言论自由案件,“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释字第509号解释”,第一次从“宪法”第22条这一概括性权利条款中认定个人隐私的保护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2004年,就“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赋予调查委员会调查陈水扁与吕秀莲在选举前夕遭受枪击真相的这一组织及其职权是否符合“宪法”问题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释字第585号解释”,认为隐私权虽非“宪法”明文列举,但基于人性尊严与个人主体性的维护以及人格发展的完整性,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秘密空间免受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隐私权应为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2005年,捺指纹换取身份证案中,“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释字第603号解释”,在“释字第585号”保护隐私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就个人自主控制个人资料之资讯隐私权而言,乃保障人民决定是否揭露其个人资料、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揭露之决定权,并保障人民对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及资料记载错误之更正权。将隐私权的范围明确延伸至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并有吸取德国信息自决权保护的精髓,王泽鉴先生将该解释称为我国台湾地区的“资料保护的大宪章”。[54]我国澳门特区政府作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提案人,其在提案理由陈述中指出,隐私权作为基本权利范畴内的一项权利,如何保障隐私权在不断出现的新科技面前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个人资料的保护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课题。[55]由此可见,将个人资料保护的权利纳入基本权利范畴是特区政府提案时的立法目的。当《个人资料保护法》出版时,澳门立法会将其纳入《规范基本权利的法律汇编》,题目为《个人资料保护法》。正如立法会在出版该册法律时所指出的,“最初出版《规范基本权利法律汇编》时,本澳尚未制定有关个人资料保护的专门法律,而现在相关法律通过,是时候以该题目出版新的一册并加入到上述汇编中。这表明立法会将继续秉持推广法律和宣传基本权利的精神,以贯彻澳门的基本法律所宣扬的宗旨。”[56]值得一提的是,孙平博士经过初步统计,发现目前世界上明确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宪法地位的或者明确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宪法基础的一共有55个国家与地区。这55个国家与地区基本上囊括了现今世界上经济与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与地区。根据各个国家与地区在实践中认定方法的不同,区分了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地位的两种方式,即直接修宪或间接释宪。将个人信息保护直接写入宪法,将其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一部分的已有32个国家,主要集中于北欧与东欧,包括俄罗斯、瑞典、匈牙利等,另外还有西班牙、葡萄牙与希腊等。间接释宪,即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的前言、目的或背景等条款中表明个人信息保护与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关系的国家与地区有23个,而且,一般而言,这些国家与地区都是以宪法中的隐私权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权利,如美国、加拿大、挪威、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香港地区等。[57](二)域外宪法文本中的佐证有法国学者认为“欧盟数据保护法的根源是人们内心深处那种控制个人数据的渴望,以避免重蹈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覆辙。数据保护权既见于欧洲人权文献,也见于各国宪法”。[58]从国际组织的文献看,2000年尼斯欧盟高峰会议中,签署并公布《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该宪章第7条规定了私生活及家庭生活受尊重权,第8条明确宣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权,这二条内容被置于宪章的自由篇内容中。随后,该宪章内容全部被吸收于欧盟宪法中,为其第二部分内容。
首先,从上述孙平博士统计结果看,至少有32个国家的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另外,周汉华教授主持《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研究报告,对各国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部分也进行了较详细的说明,如爱沙尼亚1992年宪法第42条与第44条规定了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收集、储存个人信息的限制以及公民有权知悉政府所掌握的与其相关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又如希腊宪法2001年修正案时增加一款规定个人有直接保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59]其次,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明确了私生活的保护权,这一权利保护在各国宪法文本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两位荷兰学者通过计算机处理,对142部成文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就其对于“私生活的保护权”在各国宪法中的规定进行统计的结果表明:1788年至1948年间,28部宪法中有24部规定;1949年至1957年间,10部宪法有8部规定;1958年至1966年,42部宪法中有30部规定;1967年至1975年间,58部宪法中有52部规定;1949年至1975年,110部宪法中有90部规定,比例达81.8%。比“私生活的保护”这一个人权利宪法保护比例高的个人权利只有5个权利,从高到低分别为:不受任意逮捕(包括受到公正审判,无罪推定等)(90.9%)、良心自由与宗教自由(88.2%)表达自由(87.3%)、结社与集会自由(86.4%)、平等保护(83.6%)。[60]最后,孔令杰博士在其专著《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的附录四中,对域外资料隐私立法情况以列表方式进行了统计。根据其统计资料,欧盟成员中有21个国家有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其中有明确宪法依据的有17个国家,主要集中于东欧国家。另列举了欧盟外的20个制定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国家,其中有明确宪法依据的有10个国家。61而根据美国电子隐私信息中心研究发布的《隐私与人格———全球隐私权法律及发展调查报告》(2004)的统计,现今几乎所有国家均在宪法层次上承认隐私权,从早先的“居住自由”、“秘密通讯”,至晚近一些新成文宪法承认的取得与控制个人信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