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强迫他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构成何罪
唐朝志
【关键词】暴力强迫;出具借条
【全文】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5日晚,张某以商谈房租价格的名义将姚某约至某小吃店喝酒,席间,张某声称其妻在租住姚某房屋期间被姚某强奸,询问姚某怎么处理,姚坚决予以否认。随后,张某伙同李某、郝某将张某带至入住宾馆,到房间后张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将姚某打倒在地,姚某拒不承认,后张某以到异地与其妻对质为由将姚某用小汽车带走,途中,张某一直与姚某商谈赔钱解决事情,因姚某只同意给2万元钱,张某不满,就继续辱骂殴打,姚非常恐惧,殴打中郝某就劝姚某给张某拿钱了事,姚某同意,张某等人强迫姚某在车上出具10万元借条,同时约定了偿还日期,借条打好后,张某等人将姚某放行,姚某于次日入住医院,并将张某等人告发,经签定姚某身体多处轻伤。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异议,然而对于强迫姚某出具借条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强迫姚某出具借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敲诈勒索罪,是当场交出财物,而借条本身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也不是财产性利益本身,所以张某等人强迫姚某出具借条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能当作故意伤害罪的加重行为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理由是: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既包括各种实物,也包括证明财产所有权的各种凭证。张某等人对姚某实施殴打,暴力强迫姚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既侵害了姚某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姚某的财产所有权,其强迫姚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借条只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体现的是债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而不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借条不是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在双方没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张某等人暴力强迫姚某出具了借条,只是为以后直接向姚某索要借款或者提起诉讼后请求法院判令姚某偿还借款提供了条件,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