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虽然民法归属私法,但创设、适用民法规范的活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均属应受公法规制的公权力行为,是典型的政治现象。私益与私权的保障、私域的维系均无法脱离公权力的作用或影响,私人自治的保护或限制更不待言。一如施瓦布所述,“私法自治概念不应被误解为有一个不受国家法律影响的领域,其中私人可以自设权利。相反,法律行为自由系存在于一个由国家法律所给定的范围之内,并由国家予以实现,也即由国家向私人提供国家法律保护组织以供其使用。”[18](P.298)从这个意义上说,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思考私人自治可算是私法上私人自治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政治哲学视角研究私人自治问题,最核心与关键者乃在处理私人自治与国家管制之间的关系。“国家和自由的关系已经成为现代自由观念最主要的困境之一。一方面,国家似乎是对自由的一种威胁:我们要捍卫的公民自由通常是将国家行为作为主要的针对目标。另一方面,国家似乎又是自由的保障者。”[32](P.167)因此,如何在私人自治与国家管制之间保持精巧微妙的平衡不仅兹事体大,而且殊为不易。无论是将自治理解为技术层面的法律机制,还是理解为价值层面的法律理念,相较于国家管制,它总是居于弱势,易被轻慢,易受戕害,而公权力则总是处于易被滥用的巨大危险之中。因此,在自治与管制两极中作出偏爱自治的抉择具有恒久的合理性,在私域中降低公权力的影响力、减少公权力的运作具有长期的必要性。在20世纪末,布坎南曾尖锐地指出,“在我们即将步入21世纪的时候,阻止政治化的手伸得过长,或许是我们的第一要务。”[33](P.325)在21世纪已走过十年,正迈向第二个十年的今天,我们又何尝不应如此!
【作者简介】
易军,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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