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所倡导的结合说在实质上是一种以意思说为主导的结合说。在不精确的意义上,直接将此种结合说称为意思说亦不为过。囿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意思说确实无法为法律行为效力之源提供百分之百的解释力,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诈术行为被民法强制性地规定为有效、法官藉诚实信用原则所作的法律行为解释或漏洞填补为当事人设定非意图的肯定性义务等,其合理性均非纯粹的个人意思所能说明,但将本仅对非常规状态具有直接解释力的信赖说等规范说升华为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解释模式则更不妥当。可肯定地说,只要不放弃以法律行为的统一范式来描绘私人领域精彩纷呈的各类行为的努力,意思说就绝不会沦为辅助地位。只要私法不放弃自由主义的伦理、政治与经济基础,除意思说以外,实不可想象还有其他的什么学说能君临法律行为效力依据的解释模式领域。与其说是意思说的有所不足,还不如说什么是将绚丽多彩的人类行为一般化为法律行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作者简介】
易军,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该文是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FANEDD2007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07CFX018) 和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的成果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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