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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政府法案修正案相关问题研究

  

  2.政府法案修正案政府法案修正案是指对政府所提的法案在审议阶段提出修正案,大多数立法提案权由政府掌握的国家,在审议阶段对政府提出的法案提出修正案,实际上是对政府提案权的补充。


  

  提案权是立法权的一部分,可以由政府享有,也可以由立法机关(主要是通过议员)享有。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和地区,最典型的如英国,既允许政府直接提交法案,也允许议员提交法案。但议员提交法案的权力都会受到限制,一般只能提出私法案,而大多数重要的方案如涉及财政性的公法案只能由政府提出。[4]在这些国家,议员提出的法案数量少,影响小,重要程度低,政府提交法案的权力则不受限制,而且还要求议会对政府提交的法案优先纳入议程。但另外一些严格实行分权制衡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规定提案权严格属于议会,员的提案权不受限制,政府不能够直接提交法案,只能通过两院议员在本院进行。


  

  当然,无论是议员所提法案,还是政府所提法案,都需要由议会进行辩论和审议并表决,才能成为法律。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基本要求。在审议过程中,议会对原法案,包括对政府法案提出修改和调整在所难免,本无可厚非。但若注意到,在绝大多数提案权属于政府,议员的提案权受到严格限制的国家和地区,议员就可能利用参与法案审议的优势,试图通过对政府提交的法案提出修正案的方式,从而在实际上享有本应由政府提案的范围的权力,这也会使议会在提案权方面冲破政府的掌控,从而间接扩大和强化议会的立法权限。因此,议会对此乐此不彼,一般都在其议事规则中规定在审议阶段可由议员提出修正案。但由于这种做法与政府的提案权有可能发生冲突,若不加以限制,极有可能导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与议会在立法权限上的宪制性争议。


  

  (二)政府法案修正案的限制及做法对议会就政府法案提出修正案的限制,一般是从程序与内容两个方面进行的。


  

  1.程序上的限制程序上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修正案是在原法案的基础上提出并进入审议程序的,因此,出于对立法效率的考虑一般都会对立法修正案的提出时间加以一定的限制,并要求提前预告以及只在特定的阶段受理等程序性限制。其二,为保障政府的提案权,各国的议会议事规则往往规定了政府在辩论和审议程序中的优先性。如《英国平民院的议事规则》就规定全院大会对法案的审议受提案大臣现场控制:可以当场提出反修正案以确保政府法案的完好;可当场动议限制辩论时间以防止反对派拖延表决。[5]《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也规定政府提出的修正案优先于议员个人的修正案,限制议员的发言时间,而政府的发言时间不受限制。


  

  2.内容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要求修正案必须与原法案主题相关,以及不能与议会就该法案先前所作的决定不一致。这主要是从修正案的性质角度考虑的。既然是立法修正案,它必须与原法案相联系,并且只能是在原法案的基础上提出,否则就不能称为是原法案的修正案,只能称为一个新的提案,需要按照提案的程序重新提出。这体现对提案权的尊重和保护。如上文提及的英国平民院议事规则就要求修正案应切合原法案的主题。如果修正案不在该法案的标题之内,则应相应修正该标题,并将这些修正专门报告全院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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