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实行异地管辖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这一情况,台州中院又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施的意见》。2008年,市、县(市、区)两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50件,其中异地管辖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17件,占出庭总数的34%,比2007年18.5%上升了15.5个百分点。
(二)异地管辖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司法解释出台后,浙江全省法院加大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工作力度,但异地管辖制度实施中依然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异地管辖案件占本地全年一审收案数的比例差异较大等问题。如2010年浙江全省十一个地区,有五个地区全年指定异地管辖的案件数在10件以内,有五个地区全年指定异地管辖的案件处于30件至50件之间,100件以上的仅台州地区一地。2010年台州地区异地管辖数量占当地全年一审收案数的53.56%,丽水地区也达到33.33%;处于中游的绍兴和衢州分别达13.16%和12.12%;其余地区均在10%以下。
二、集中指定管辖制度的探索和实践(一)丽水中院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是指利用指定管辖的方式,对特定区域内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进行重新调整和合理配置,把一定区域内部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交由一个或几个特定法院管辖,以达到整合行政诉讼资源的目的。2007年9月17日丽水中院制定实施了《关于试行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全市九个基层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地指定由莲都、龙泉、松阳三个基层法院管辖。200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7件(不包括因移送管辖重复立案数),其中指定管辖23件,占案件总数的23.71%;2008年受理152件(不包括因移送管辖重复立案数),其中指定管辖案件56件,占受理总数的36.84%;2009年受理155件(不包括因移送管辖重复立案数),其中指定管辖5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6.13%。试行相对集中指定管辖之后,莲都、龙泉、松阳三个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数分别占2007年、2008年、2009年丽水市受理案件总数的48.6%、72.25%、63.68%。可见,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得到了行政相对人和基层法院的广泛认同。
(二)相对集中指定管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一是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是部分法院审判功能配置缺失,致使该院地位、社会影响力下降;三是相对固定的对应管辖可能造成新的行政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