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管辖制度改革 杜绝地方行政干预
——浙江高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改革试点的调研报告
浙江高院
【关键词】管辖制度改革;地方行政干预
【全文】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在现实中行政审判往往受地方行政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受到制约,法院难以严格司法审查标准,甚至丧失中立、公正的立场。在此背景下,浙江法院探索的异地交叉和集中管辖等改革尝试,显得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一、异地交叉管辖制度的探索和实践(一)台州中院异地管辖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1.改革经过:为了给基层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增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台州中院从2002年开始尝试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和原告、第三人为10人以上的集团诉讼案件,作为重大、复杂案件,交由异地基层法院审判。具体操作步骤是:由原告直接向中院起诉,中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出立案受理并确定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法院审判的裁定。但这时的异地管辖还是局限于固定交叉管辖。
2006年,针对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相对固定的指定管辖出现两地政府互为“支持”情况、仅对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和重大诉讼案件被告异地管辖导致交叉案件范围过窄以及中院一审案件偏少等问题,2006年4月,台州中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扩大异地管辖案件的范围,并赋予原告管辖选择权。
2.改革深化:异地管辖制度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及行政诉讼协调工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凡是异地管辖的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率及行政案件协调率均大大低于本地案件。为此,台州中院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进行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8月出台了《关于加强异地管辖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文件对推动异地管辖案件的协调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2008、2009年,台州市异地管辖案件的协调撤诉率分别达38.05%、32.8%,分别比2007年上升近19个百分点、14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