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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隔时犯犯罪时间的确定

  

  (三)隔时犯的基本特征1.犯罪的危害行为结束但危害结果没有随即发生。


  

  2.犯罪结果的发生和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隔时犯实际是行为与结果未同时发生,中间相隔一定的时间。一行为实施后,该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没有马上发生,这就蕴含着一行为的实施与该行为所引起的结果的发生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这是构成隔时犯的第二个要件,也是隔时犯的基本特征之一。到底要多长时间才算一定的时间间隔呢?这就涉及到隔时犯的第三个构成特征。


  

  3.一行为的实施与该行为所引起的结果的发生之间所存在的时间间隔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刑法学是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的。理论上对隔时犯单独加以研究,也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因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如果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所存在的时间间隔不会发生法律上的问题,那么,只需将这种犯罪作为一般的犯罪处理就够了,而没有必要将其纳入隔时犯的理论体系。


  

  二、关于隔时犯犯罪时间的学说及评价犯罪时间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之一。指犯罪是在什么时间(时期)实施的。[5]在隔时犯的情况下,由于存在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发生在不同时间的情况,所以隔时犯研究的核心就是确定隔时犯的犯罪时间。正确认定隔时犯的犯罪时间,可以为确定和追究隔时犯的刑事责任提供依据。目前刑法学界关于隔时犯犯罪时间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行为主义,主张以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作为隔时犯的犯罪时间。该理论认为:犯罪的实质在于人们的行为,而不在于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在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发生在不同时间的情况下,犯罪行为完毕时是确立犯罪时间的根本标准。


  

  其立论理由有:第一,我国刑法关于隔时犯的犯罪时间的规定采用的是行为主义的观点。《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所以对连续犯和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作专门规定主要是因为这些犯罪行为有一个持续过程。对于这种行为有待续过程的犯罪刑法规定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也就是说以行为终了作为其犯罪时间,那么,对于行为没有持续过程的,当然也就以行为的实施作为其犯罪时间。第二,行为主义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是人的一种行为规范,刑罚则是对违反刑法的行为所作的惩罚,“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最基本要件之一,也是其主观恶性最直接、最充分的表露。第三,犯罪行为是处于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作为和不作为,没有自由意志就没有犯罪行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其自由意志的支配能力仅仅限于行为的当时,而不可能及于犯罪结果发生时。以犯罪的行为发生的时间来确定隔时犯的犯罪时间,符合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时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第四,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中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决定犯罪主题的成立与否,以及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程度。我国刑法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行为人“行为时”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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