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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隔时犯犯罪时间的确定

  

  在“结果”的认定上,多数学者认为,隔时犯中的“结果”应当仅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其中既包括作为基本犯罪构成的基本结果,也包括作为加重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但都是构成要件的结果;而少数学者则对“结果”到底是构成要件的结果,还是非构成要件的结果并未特别限定,只要是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即可,如台湾学者蔡墩铭先生认为,“犯罪行为与行为所引起之结果不在同一时间发生者,称为隔时犯”[4]。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同意少数学者的观点。如果对“结果”的界定限于构成要件的结果,那么,在实害犯中,如果当犯罪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时间间隔时,那么其“结果”是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实害犯是隔时犯,而其“结果”是非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实害犯则不是隔时犯。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属于隔时犯,行为人仅致被害人重伤而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却不属于隔时犯,同在实害犯中,都是实害结果,为什么一部分是隔时犯而另一部分却不是隔时犯?这显然不符合人们的正常思维习惯。同时,对于那些没有发生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而发生了属于非构成要件的结果,并且该结果与行为的发生之间存在时间上的间隔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与“行为”与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发生因存在时间间隔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一样,都有可能产生如何确定犯罪时间等问题。所以隔时犯中的犯罪结果就应该包括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由上所述,笔者试图对隔时犯定义如下:隔时犯是指犯罪的行为(危害行为)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犯罪结果(危害结果)发生于不同时间的犯罪。


  

  (二)隔时犯的存在范围隔时犯的存在范围是指隔时犯在哪些犯罪类型中存在,厘清隔时犯的存在范围可以使隔时犯的概念外延更加明晰。依照上文分析的概念可以得出结论:隔时犯不仅在结果犯中存在,还在行为犯、举动犯中存在。结果犯是指以危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的有无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结果犯包括危险犯和实害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实施完毕就成立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虽然对行为犯、举动犯而言,法律并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出现作为其成立的要件或其既遂的成立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犯罪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比如《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只要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就成立犯罪,法律并不要求其行为造成实害结果。但这种行为往往造成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与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往往不在同一时间发生。显然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非构成要件的结果)不是在同一时间发生的,即存在时间间隔,所以隔时犯存在于行为犯中。同样道理,隔时犯亦存在于举动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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