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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适用若干重大现实问题研讨

  

  在后一个层面上,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民意而影响死刑适用的案件,并不是个别现象。不管我们是否承认,从死刑的实际适用状况中,都可以明显看出民意对死刑适用的影响之重。在个案的死刑判决中我们也会不时看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社会危害极其严重,民愤极大”等判语。一些本具有从宽情节的死刑案件,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由邻里纠纷引发的激情性杀人案件等,可依法不判处死刑或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由于民愤强烈,法院最终还是判处了被告人死刑,将不该杀的人也杀了。民意对死刑适用的影响,除了因罪行恶劣激起民愤而导致判处死刑的情况外,还包括因民怜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法院“刀下留人”的情况。如上个世纪70年代末轰动全国的新疆蒋爱珍故意杀人案就是一个典型例证。其实,近些年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刘涌案、崔英杰杀死城管案、药家鑫案等案件中,也均不乏民意(特别是民愤)影响死刑适用的痕迹,这些均值得我们反思。


  

  就李昌奎案而言,也涉及到民意对死刑适用的影响问题。据媒体报道,李昌奎案二审改判后,巧家县鹦哥村就有200余名村民联名上书,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启动再审程序,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9]另外,媒体网络上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的声音也是此起彼伏。腾讯网针对李昌奎案的民意投票更是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10]对于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的汹涌民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新快报》专访时表示,“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11]“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12]“我们将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充分考虑民意。”[13]媒体网络上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的声音是否如前述田副院长所言的完全就是宣泄情绪或者公众狂欢暂且不论,但也确实反映出民意对死刑适用的影响问题。即使在李昌奎案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后,仍有不少人认为其是因民意压力而改判,是“舆论审判”的结果。[14]虽然有著名法学家接受专访时表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是根据被害人亲属申诉等启动,是严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决,也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这与所谓的“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是完全不同的。[15]对此,笔者表示赞同。但也勿庸讳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和再审改判无疑都摁着了死刑民意的痛点,民意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成了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于民意应否影响个案中死刑的适用,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平息民愤是死刑适用时应当酌情考量的一个因素,死刑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人民群众的社会正义感之中。[16]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意并不必然代表正义,它只是案件发生地区或领域社会民众价值观的体现。同时,民意是很模糊的概念,多少人的意愿才能算民意呢?又有谁可以代表民意呢?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集团有不同的意愿,司法又应当以哪个“民意”为准呢?以这样的民意作为裁判的根据,虽然有时会兼顾司法公正和社会效益,但毕竟也有“舆论杀人”之类的悲剧发生,因此这种做法是冒险的,并且可能会葬送法治事业。[17]笔者认为,死刑适用确实不宜迁就民意,但应当通过制度途径引导民意在死刑适用中理性发挥作用。绝不能因为有民众要求加大刑罚力度和呼吁多判一些死刑,就贸然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重判多杀。审判虽然需要聆听民众的意见,但判决本身却不应以此为转移,不可简单地迁就“民愤”一判了之。试图在死刑裁量中为息事宁人而一味迎合某些“民意”的做法是片面的,对整个刑事法治必然会带来消极影响。除了民意具有多元性、异质性和并非正义的化身等原因之外,还因为民意特别是被害方态度如何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民愤大也不一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反之民愤少甚至存在民怜,也不必然代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一定小。此外,民愤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量刑的公正性,对常态法治有消极的破坏作用。感情不能代替证据,民愤不能代替法律。法官应忠诚于法律和事实,以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为天职,不应一味地去迎合、满足民众出自本能、情绪性的报应要求而增加死刑的适用,从而牺牲法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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